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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申诉有“门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07:42 中国质量报

  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由于法律和相关知识有限,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该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诉、避免走弯路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一般由以下相关职能部门受理:

  (一)若是生产领域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及产(商)品的执行标准与计量等问题的
申诉,由质监部门受理;(二)若是流通领域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等问题而引发的申诉,由工商部门受理;(三)因价格问题提出的申诉,由物价部门受理;(四)有举报偷、漏、避国家税收的申诉,由税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服务质量问题提出的申诉,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出现质量纠纷的申诉,由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受理。

  当消费者所提出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消费者可以自行选定其中的一个行政部门受理。以上所提到的行政部门,一般受理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申诉,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申诉,应商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告知消费者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部门或厂商家,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李 磊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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