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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成被告 法院断公道泸县质量技监局打赢煤炭质量监督行政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07:34 中国质量报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首例煤矿业主状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打假案,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质量技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兴隆煤矿的上诉请求,维持质量技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4年11月18日和2005年1月19日,泸县质量技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兴隆煤矿进行了
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煤矿将混有大量矸石的低热值煤(俗称老炭)粉碎后直接销售或掺入粉煤后再销售。执法人员分别对煤矿从原煤中挑选(选煤工人语)出的准备用于粉碎的块状老炭(不含矸石)和块状矸石(从老炭堆中抽取)以及粉碎好了的粉状老炭进行了抽样送检。结果为:块状老炭的发热量为3240多大卡,粉状老炭的发热量为2200多大卡,块状矸石无法测出发热量。

  据此,泸县质量技监局认定煤矿有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于2005年2月3日对煤矿做出了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煤矿不服,于2005年4月5日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矿主在起诉状中辩称,因用户不能接受硬度较高的块状老炭,他们应用户的要求将老炭粉碎后掺入粉煤中销售,这种做法符合《煤炭法》的规定。加工粉碎的老炭中含有矸石是生产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是合情合理的,并声称掺入粉煤中的是2200大卡左右的炭而不是杂质。

  质量技监局认为,煤矿的上述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如果说普通的原煤中含有一定比例的矸石还属合乎情理的话,那么,少量的老炭(在原煤中约占5%)作为一个特殊的原煤品种,煤矿应用户的要求将其从原煤中专门挑选出来加工粉碎,稍有生活常识和经验的人都会知道这样一个常理,即专门挑选出来的少量老炭不可能含有大量的矸石(从检验数据可以看出,粉状老炭中含有的矸石成分近1/3)。更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和公证人员检查时亲眼看见煤矿的选煤工人将块状老炭和块状矸石从原煤中挑选出来后,不是分别堆放,而是将二者同时倒入老炭堆中用于粉碎,这是一种典型的掺杂掺假行为。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矸石是煤炭产品中的杂质,虽然在煤炭生产过程中自然形成,属天然伴生物,但按国家标准规定,煤矿应将规定粒度的矸石从煤炭中选出。在本案中,煤矿在按规定将矸石选出后,却又不单独处置,而是借挑选老炭之机将其混入老炭中一同粉碎,达到将矸石作为煤炭产品销售给用户的目的,这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行为,符合掺杂掺假的法律特征。因此,泸县质量技监局的处罚决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作者:杨世泉 邓德云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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