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公交车夹伤手指案”有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07:25 中国质量报

  坐公共汽车不慎将手指夹伤,刘先生为此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责任,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先生4200余元。

  2004年10月23日早晨7时30分许,刘先生乘坐的公交车进站时,车内比较拥挤,刘先生站在车门口,他的右手扶在车门上部的运行槽处,车门打开时,将刘先生的右手中指夹伤。事发后,司售人员将刘先生送到医院。刘先生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8000余元。

  公交公司称,车到站开门时,刘先生的手放在了不该放的地方,是刘先生自己未注意,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乘客的安全,对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刘先生的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刘先生在公共汽车开启车门时,未能扶好,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刘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周海平

  (来源:本站原创)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