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好心给别人帮忙,却在帮忙过程中受伤。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济南市历下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乐于助人的原告郑连胜在帮人修理汽车时不慎致伤,法院依法判处由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5月13日晚,徐延锴得知姐夫郑彦铭面包车的万向节有问题,就打电话说可以帮忙修理一下,姐夫表示同意。第二天,徐延锴开上车,在同事马某的帮助下,借用马某从前
工作过的一家汽修厂进行修车。在修车时与马某认识的原告郑连胜上前帮忙,并让徐延锴将车开到地沟上,郑站在地沟内指挥。可是,就在徐延锴将车由东向西开过地沟,最后停在离地沟西边约3米处时,却发现郑连胜已经受伤。后经医院诊断郑连胜上颌骨骨折,颌面部复合伤。郑连胜在受伤后想找责任承担者,但谁都不认为自己有什么过错,所以,就把开车的徐延锴和车主郑彦铭都告上了法庭。
郑连胜认为,当他在地沟内指挥被告徐延锴开车开到地沟一半时,曾让徐延锴刹车,是徐误踩到油门上,才把自己从地沟里刮出受伤。但郑连胜却拿不出相应证据,所以没有被法院采信,也就是说,徐延锴不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连胜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的具体情节,但毕竟是在帮助被告修车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除被告能够证明原告存在自伤或伪诈伤的情况外,应认定原告的伤害事实和帮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法院还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具有一定维修经验的汽车修理人员,应该意识到在被告徐某将车开到地沟上的过程中,自己站在地沟内可能会发生危险,而原告却未意识到,或者虽然意识到却自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原告对自己受伤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郑连胜乐于助人的良好意愿和本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自己承担40%的民事责任,判令车主郑彦铭赔偿医疗费1万余元。(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华网张晓晶 王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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