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名列第一,却因“乙肝”体检结论被淘汰出局。8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乙肝歧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招考方湖南国税局胜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据悉,这是今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出台后全国第一起“乙肝歧视”案。
起因:考第一名却因“乙肝”被淘汰
2004年11月,娄底市的邓先生报名参加了2005年省国税系统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名。2005年3月21日,省国税局组织邓先生等考生到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邓先生的体检结论是“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邓先生因此落选。
2005年5月31日,邓先生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省国税局。
原告:医院没有按国家有关通知办事
邓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之所以肝功能正常同时又被判断为乙型肝炎,原因在于受湖南省国税局委托的长沙市中心医院采用的体检表是由医院自己制作的,并非按照人事部、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办事。
在《通用标准》上只规定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而医院却增加检查“两对半”和DNA。
被告:医生可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
湖南省国税局认为:《通用标准》本身有明文条款授权体检医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检验检查项目。长沙市中心医院认为,对乙型肝炎进行排除,必须进行“两对半”检查,因此,增加了相应的检查项目。
法院:湖南省国税局并未“乙肝歧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是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普遍采用的医学检验手段和试行标准,根据该标准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之规定,本案中,省国税局的行为符合目前医学要求,并无不当,也没有超出《通用标准》的规定,且对考生的整个录用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体现对原告邓先生的歧视。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湖南日报》
新闻背景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今年1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标准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取消了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规定,特别是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录用作了科学的表述,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文/《人民日报》(编辑:石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