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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检”品牌被企业滥用 免检制度存废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10:26 中国消费网

  “金龙鱼”食用油的主要生产商之一-广西防城港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因擅自扩大“国家免检”产品标志使用范围,于今年6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但7月中下旬以来消费者在部分超市陆续发现,几种这家生产商生产的非免检产品的“金龙鱼”食用油仍打着“国家免检”产品的标志在公开销售。此事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国家免检制度的种种议论。

  “金龙鱼”的“理解偏差”

  7月中旬,记者在广西南宁市内的多家商场发现,标称“国家免检产品”的“金龙鱼”牌玉米胚芽油摆在柜台上公开销售。在南宁市某百货超市,“金龙鱼”食用油有曾经获得“国家免检”称号的产品,也有大量冒用“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的、规格为“净含量900毫升”的“金龙鱼”牌玉米胚芽油。

  记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从今年4月开始,对新海油脂公司进行了近两个月的调查,确认该公司生产的两种未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证书的“金龙鱼”食用植物油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国家免检产品标志,产品分别是小包装的“金龙鱼”玉米胚芽油和“金龙鱼”山茶油。质监部门认定,新海油脂公司擅自扩大国家免检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于2005年6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9万多元。

  然而时隔一个多月以后,两种非免检“金龙鱼”食用油仍在以“国家免检”产品名义销售,此事一经曝光,新海油脂公司及其投资方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代表紧急约见记者表示:因为拿到的国家免检证书适用范围是“金龙鱼”食用植物油,所以公司在“理解上产生了偏差”,认为所有食用植物油都是免检的;目前公司已经按照质监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此外公司的这两种产品经过检验都是合格产品。广西质监部门调查也认为,该公司属于误认为“金龙鱼”牌系列食用植物油均可使用免检标志,才在未获得免检的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使用了免检产品标志。

  然而不少消费者仍然心存疑窦:国家免检产品的申报程序如此严格,作为一家具有国际背景的知名企业不可能不清楚自己申报的是什么,犯下这等“低级错误”让人无法理解。还算让人放心的是,卷入“免检风波”的两种“金龙鱼”食用油经过检测,质量都是合格的。但联系到今年以来出现的雀巢某奶粉碘超标事件和郑州某公司回收奶事件,背后都有国家免检的影子,人们的思考和担忧却并不轻松,国家免检制度这么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吗?

  一些人士认为,“金龙鱼”事件再次揭开了国家免检制度的一角:企业在免检问题上竟然出现这样的“理解偏差”,综观此前出现的一系列“免检风波”,制度本身的漏洞令人关注。

  “国家免检”真的那么美妙?

  实施国家免检制度其实是对企业信誉的一种认可和奖励,由于在申报程序上相当严格,产品质量必须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而且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坚持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免检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免检的,须再次提出申请。

  在实行免检制度之前,我国大型企业疲于应付各种检查,最乱的时候一天可以碰到好几个部门来抽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透露,我国目前共有1400多家企业申报的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这些企业每年减少检验费用支出近1亿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认为,食品免检制度在扶优扶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尽管免检产品同样可能出现质量问题,但其含金量和整体信誉度水平还是很高的。国家免检制度实施几年来,不管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给与了免检产品较高的信任度,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免检制度本身的存在是合理的。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免检制度也一样。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国家免检产品出了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质监部门今后进一步加强对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如果因为部分免检产品出现问题就否定整个免检制度,这种看法显然是偏激的和不负责任的。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国家免检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广西同旺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认为,虽然国家免检制度已经产生了一些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从合理性来说有几个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是制度的实行和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国家免检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该制度的实行和存在依据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部门法规,因此按照下位法必须源于上位法的规定,国家免检制度的实行和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

  其次,国家免检制度一免3年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自身监管职责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国家质监部门检查产品质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但,而三年免检实际上是对自身监管职责的某种放弃,这种放弃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和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行制定并通过的“免检办法”,不能合法地获得“放弃的权力”。

  再次,国家免检制度的实行和存在,从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对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企业来说,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企业的产品提供了某种事实上的、信誉上的担保,政府的公信力在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企业借助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质量可靠但产品没有获得国家免检认证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免检风波”检验社会诚信

  一免三年究竟合不合理?免检产品的质量谁来监督?免检的光环一旦成为企业牟利的保护伞,谁来为企业、社会的诚信买单?这些都是普通消费者所关心的问题。

  此前质监部门面对媒体时曾表示,企业在获得免检资格后,也得到了适当的激励、引导和约束,他们会更努力地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机制。但在2004年第一批免检有效期满的202个免检产品中,有37家企业重新申请的产品没有再次获得免检资格,多数的可靠无法掩盖少数失之监管的弊端,一些曾被认为产品质量可靠的企业仍然出了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免检产品出问题,在制度之外也反映了当前企业、社会的诚信问题。国家免检体现的是政府对企业的信任与鼓励,但在目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不少企业缺乏诚信的背景下,免检制度的实施难免遇到种种阻力。企业一旦把国家免检作为牟利手段,就会离诚信越来越远。

  企业是构建信用环境的关键环节,其信用体系涵盖企业价值链上的全部环节,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权威部门统计,目前国内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国内GDP的10%-20%,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00多亿元。

  尽快构建中国企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诚信也是企业发展的生产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有无诚信,不仅关系到自己的形象和自身的存亡,也关系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

  对免检产品失信的问责机制不健全,处罚太轻,是免检产品频频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按理这是一项严格的处罚,但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往往从保护企业、促进招商引资等角度出发处罚较轻,企业失信的代价因此减少很多。

  要建立一个诚信社会,首先要把培育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诚信的关键,切实加强信用立法,尽快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针对近期一些名牌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吴德馨委员就曾指出,质量面前人人平等,食品生产领域应当取消所谓“免检”制度,对于名牌食品也要定期抽查,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华网广西频道张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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