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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者去世 个人账户资金可继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6:4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近日,有读者来电咨询个人去世后社保怎么处理等问题,昨日记者请省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做了解答。

  洪山区陈女士:我丈夫去世时只有42岁,他曾经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这里面的钱我能领吗?

  答:这分成两种情况。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在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连同利息,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连同利息,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记者曾玉梅通讯员张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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