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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副总到竞争对手公司任职被判不正当竞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 09:59 中国消费网

  掌握着企业商业秘密的原副总经理离职后,又当上了竞争对手公司的副总。认为离职副总和对手公司对自己的企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把离职副总陈某和对手企业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获悉,该案在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陈某和跨国公司成都索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中科大洋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原是大洋公司股东并任董事、副总经理。大洋公司章程第80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及之后的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002年10月,陈某以赴国外进修为由向大洋公司提出辞职。陈某在离开大洋公司后,曾短暂地到爱尔兰留学,但2003年8月,陈某进入中科大洋公司的竞争对手索贝公司工作。2004年1月,陈某正式就职于索贝公司,任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

  法院认为,作为大洋公司曾经的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陈某前往竞争对手索贝公司任职,一方面违反了章程的规定和保密保证书的承诺,另一方面势必因为竞业禁止义务的不履行而侵犯大洋公司的相关利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索贝公司雇用陈某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在竞业禁止合同未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前,作为大洋公司的竞争对手应善意地尊重大洋公司与陈某之间的约定,而不是利用合同的瑕疵以损害大洋公司的利益。索贝公司与陈某应对其不诚信的行为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此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编辑:石淼)

  作者:北京青年报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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