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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首次要求保险公司改合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09:29 中国消费网

  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中“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北京市一中院昨日消息:该院对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新交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有义务根据新交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避免在履行过程中导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后果。法院最终判决,中保北京石景山支公司应当依据新交法的相关规定,在大鸭梨餐饮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的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据悉,这是本市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首次要求保险公司修改保险合同。

  2004年3月26日,大鸭梨餐饮公司就其所拥有的金杯小客车向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为10万元。2004年6月20日15时许,大鸭梨公司的王师傅驾驶该车途经怀柔区京密路王化酒厂路口时,与李某骑人力三轮车相撞,李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怀柔交通支队认定,王师傅承担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大鸭梨公司支付了赔偿款12万余元。但人保石景山支公司以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为由,仅愿按责任比例赔偿4.7万元,因此双方发生争执。

  一中院认为,新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新交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有义务根据新交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适应新法的实施。

  “法律空白期”三者险赔付争议多

  尽管新交法已于去年5月1日实施,但与其配套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在司机无责或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受伤行人的赔付该不该由保险公司三者险来赔付的问题,自新交法出台后就一直引起各方争论。

  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所有上路车辆必须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三者险由于是政策性的保险,其费率、条款等都将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同时,强制三者险的赔付精神也属于“无责赔付”。而与其相反,各家保险公司现行的商业三者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根据经营、赔付情况自行制定费率和条款,并向监管机构报备,其赔付原则也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责论处,即只有当投保司机有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会按照其责任比例买单。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管贻升老师指出,强制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强制三者险以救助、补偿受害人损失为出发点,有国家政策支持,经营上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主转移风险的工具,经营上以盈利为目的。

  他把目前法定三者险具体实施细则未出台前的阶段称为“法律空白期”。他指出,在这一期间,法院对三者险案例的判决往往很无奈,并且审理时间都比较长。但出于保护弱者角度,尽管存在强制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冲突,多数法院还是依据强制三者险的精神做出判决。

  一些保险公司的理赔部负责人也对记者表达了无奈,“尽管我们感到很冤,但目前大多保险公司都是能扛就扛,金额小一些的判决就理赔,金额太大了,扛不过去就上诉。”(编辑:盛秀华)

  作者:北京青年报李罡 郭京霞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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