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校找同学聊天,却不慎掉入校内湖中,18岁的谈某因此溺水身亡。事后,谈某父母以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日前,上海宝山法院一审判决本市某高校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近10万元。
2003年7月30日20时左右,谈某从某大学校门进入,与同学在该校校园湖泊边聊天。过了一会儿,当谈身着内衣独自走在鹅卵石驳岸上时不慎滑入水中。学校员工将谈某救上岸后
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其仍因溺水死亡。
据了解,谈某溺水的湖泊设计水深3.5米。谈某父母认为,其儿子进入校园时,学校门卫并未阻拦。校内湖泊的鹅卵石非常湿滑,水下堤岸系石头斜坡,具有危险性,湖泊近岸无任何护栏,且事发前湖泊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故认为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按照该校管理规定,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须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外单位或个人进出校门需办理登记,但谈某及其同学进入校园时,门卫未进行登记,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故认定学校在对门卫及湖泊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谈某的死亡有较大过失,遂酌情确定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编辑:盛秀华)
作者:i时代报王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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