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牙齿遇意外
2002年3月7日上午,中国石油四川省宜宾销售分公司女职工江戈来到宜宾市翠屏区酒都医院口腔中心,准备做4颗前门牙的烤瓷美容手术。
口腔中心一位叫冯强的助理医师动作利索地替江戈完成了手术。并告之江戈,通过矫
正手术牙齿将变的美白整齐。
手术完,麻醉药的麻醉期过去后,江戈疼得直冒冷汗。起初以为是做手术的正常反应。谁知没过多久,做了手术的4颗烤瓷牙的牙龈不仅疼痛没有减缓,而且发炎,肿得连张嘴都困难。
江戈开始觉得不妙,赶紧去口腔中心求助。经过检查,冯强说可能是她自己吃了燥热的食物所致,并表示自己将对手术负责。随后替江戈做了矫正手术。
然而,4颗烤瓷牙带给了江戈无尽的痛苦。她先后4次找冯强助理医师做手术,结果是:原本没有病变的正常牙齿牙龈萎缩、增生;一年时间内,4颗烤瓷牙反复脱落了4次。
江戈找到酒都医院院长余晓晴,希望她对此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说法。而余院长却以冯强助理医师早已从口腔中心辞职为由,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节外生枝
2003年12月12日,江戈来到宜宾市翠屏区消费者协会,希望消协出面主持公道。消协随即派人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冯强助理医师不具备从事牙齿美容的资质,加上手术处理不当,酿成了这起医疗纠纷。
弄清事情的原委后,2003年12月19日,翠屏区消协派出常务副会长李永斌,会同宜宾市卫生局医政科张科长前往酒都医院,经过协商,余院长和当时在场的华西口腔医院教授胡得愈均表示,同意江戈去成都华西口腔医院重新治疗。第二天,双方接着签订了“关于重新治疗和更换烤瓷牙的协议”,并由酒都医院口腔中心承担江戈在成都华西口腔医院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双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酒都医院的法人代表余院长还加盖了单位公章。
此后,江戈先后4次赶往成都,经过在华西口腔医院重新治疗,效果不错。然而,令江戈意想不到的是,当她拿着治疗期间的各种票据到酒都医院报销时,却遭到了酒都医院的拒绝,其理由是:“关于重新治疗和更换烤瓷牙的协议”实质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而该生效条件客观上已不能成立,因此,该协议已不能生效。
法院判决断分明
情急之下,江戈在家人和翠屏区消协的支持下,于2004年12月12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酒都医院)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2月20日所签协议,并承担原告到华西口腔医院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3995.54元。
2005年1月13日上午,翠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戈由于烤瓷牙受损索赔一案,李永斌副会长出庭作证。
法庭上,李永斌副会长的证词是:2003年12月12日,江戈作为一名消费者来投诉,我们调查中发现冯强不具有从事牙齿美容术的资质,从解决问题出发,翠屏区消费者协会通知双方多次进行调解。12月19日在酒都医院再次进行调解时,余晓晴和当时在场的“华西”胡得愈教授称:同意江戈去“华西”医治,费用由酒都医院负责。
法庭经过3个小时的审理,江戈和酒都医院都不愿意接受调解。
2005年2月25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对江戈诉酒都医院“烤瓷牙脱落”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江戈与被告酒都医院签订的《关于重新治疗和更换烤瓷牙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原告江戈按约定前往华西口腔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8908.35元依约应由被告承担,但其他费用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重新治疗和更换烤瓷牙的协议》第3条之规定进行调整。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酒都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戈的治疗费8908.35元、交通费670元、误工费1593.24元、住宿费700元、生活费220元,合计12091.59元。二、驳回原告江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酒都医院负担。
一审宣判后,酒都医院不服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原告江戈认为,法院判案的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她坚信二审法院一定会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同时她还告诉大家,在构建诚信社会的今天,发生在她身上的这件事,对她个人而言只是一个深刻的教训,而对广大消费者而言,不啻是敲了一记警钟:凡事应该三思而后行,切莫轻信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以免给自己带来无端的痛苦和折磨。(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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