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质量领域,假冒伪劣产品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诚信缺失。面对这一现状,除了严查严打假冒伪劣,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双管齐下,并付诸实施,假冒伪劣才会失去地盘。诚信缺失的危害
市场经济演进的历史告诉我们,越是趋于完备,越是竞争激烈的市场制度,越要求人们在道德上守信,排斥无信、欺诈、放纵等对市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道德行为。
假冒伪劣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直接损害更是不可胜数。由于食品、药品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对于这类产品的假冒问题已经充分引起政府及消费者的重视。而与此相比,消费者对于在服装、日用消费品、洗涤用品、音像制品等方面大量假冒商品的存在则显然重视不够,甚至有些消费者还主动买假。这种“宽容”,无疑助长了造假者的猖狂行为。但我们必须让所有人从更深的层次上了解假冒问题的危害。假冒问题从现象上讲,造成被仿冒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市场风险加大,而从深层次说,它更造成了整个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下降,为获得短暂的眼前利益,付出的代价却是巨大的。我们已经见到许多因信用缺失所酿成的苦果。近年来我国某些地区接连不断的经济犯罪活动,使该地的产品已经和假冒伪劣产品划了等号,这些地区也渐渐褪去了昔日的光彩。只重视眼前短期效益的做法到头来只能破坏经济活动所依赖的信用,最终不可避免地使自己深陷困境。亟待建立信用体系
商品和服务的品牌是靠质量和诚信支撑的,诚信是主体的内在要求,质量是诚信的外在表现。顾客要的是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而要保证高水平,稳定的质量,最主要的要有以诚信为本的道德自律。市场经济是以契约关系来维持和运转的,这种关系以诚相待、言而有信,“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实现的是“双赢”的结果。欺诈行为追求的是“我赢你输”,为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所不容。随着社会的进步,诚信的经济效益会越来越显示出来,欺诈者会被淘汰出局。
目前国家已提出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当前,建立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具体建议有如下4点:
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诚信信息法。我们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当然必须有立法的基础,然后让信息的中介机构在收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时候,有一个法律的依据,以改变目前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无法可依的状况。
第二,建立诚信征信体系。信用征信体系分为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基础。要用行政、经济的手段,把分散的个人、企业的信息收集起来,成为一个全国的信息数据库。
第三,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目前,社会规范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是对失信行为惩罚不严厉;另一方面,守信的效益不明显。因为企业和个人都是“经济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对失信者不重罚,使失信者付出的成本小于失信的收益,即失信有利可图,企业或者个人当然会有一种失信倾向。
第四,如果建立了诚信征信体系,那么信用征信数据库里的数据的质量就很重要。在这种状况下,我们也必须根据诚信体系,严格各职能部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他们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应该受到惩罚。对信用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应取消其营业执照。同样的,对信息提供的范围也必须有一定的规范,必须尊重商业机构的商业秘密,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加大打假力度
在建立诚信制度的同时,要加大处罚成本。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需要法律来规范。
在惩罚造假售假方面,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是很重的,对有前科的处罚最高额达500万美金,监禁20年。
假冒伪劣现象是个顽症,是恶性的信誉缺失行为,是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经济健康运行的毒瘤。实际上它是一种典型的经济行为,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与“收益”,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那么从根本上遏制制假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其违法成本。美国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认为,造假成本有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经费、假冒标志(防伪)等直接开支。二是机会成本,即用同样时间通过合法途径牟利可能产生的纯收益。三是处罚成本,即被查处、没收、罚款或判刑总和。那么针对这三种成本,笔者认为一是要在打防结合方面多想实招,如提高防伪产品、标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产率、技术更新和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间,缩小相对差额,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二是要打扶结合,打与扶,堵与疏相结合。在打击假冒伪劣的同时,制定疏导、扶持措施,帮助一些热衷造假的人通过合法途径致富,以转移造假者的机会成本;第三则是打假结合,依法治假,加大其处罚成本。
作者:杨 辉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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