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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航空公司不能投资机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10:33 中国消费网

  被访者: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

  记者(以下简称记):制定《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袁耀辉(以下简称袁):这主要有四方面因素:一是鼓励、支持、引导国内各投资主体积极投资民用航空业,放宽民用航空业国内投资准入政策,加快民航业发展。二是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是统筹对内对外开放、统筹利用外资与利用内资。2002年,民航总局、原外经贸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允许外资投入我国民航业。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也应当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放宽国内投资民航业的政策,还符合WTO规则,有利于同时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四是规范民航业内相互投资行为。近几年来,民航业内企业、机场之间相互投资的积极性很高,为推进公平有序竞争,必须尽快规范。

  民航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实现民航更快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投入,更需要社会各方投入。因此,放宽民航业国内投资准入政策,做好民航业国内开放工作,进一步调动中央、地方政府、社会各方多方面投资民航业的积极性,是加快民航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机场的需要,是建设民航强国的需要。

  记:《规定》中有的地方允许航空公司投资的,为何不允许机场投资?

  袁:航空公司是竞争主体,我国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比较充分,而机场是自然垄断部门,机场控制其他业务,容易导致机场利用自然垄断的特点扩大其垄断的广度和深度。

  记:《规定》涉及的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袁:《规定》没有新增任何许可审批项目。《规定》涉及到的行政许可项目都是民航总局现有的,都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令设定。

  除涉及民航总局的行政许可外,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还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比如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审批有明确规定。因此,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取得其他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编辑:刘洋)

  作者:北京青年报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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