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航空及九大机场仍需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和航空公司不得相互控股
记者从民航总局了解到,将于8月15日实施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除外。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表示,作为自然垄断部门的机场,在控制其他业务的同时,容易导致其利用自然垄断的特点扩大其垄断的广度和深度。机场控股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控股机场都可能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民用航空油料供销企业、信息服务企业与航空公司、机场相互关联,他们对航空公司、机场的控股参股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因此,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的同时,对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投资行为作出不能投资或不可控股的限制,如限制民用机场、航空油料供销企业、民航信息服务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限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运输机场。
《规定》中强调,航空公司的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职民用机场,民用运输机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兼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该规定,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各种投资主体都可以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企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9个城市的机场也被确定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编辑:刘洋)
作者:北京青年报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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