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是否说明延误的原因?您对航空公司提供的补偿措施是否满意?昨日,记者从上海市消保委获悉,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地消费者组织联合对航空消费维权网络调查已经正式启动,航班延误、票务纠纷及行李灭失成为此次调查的焦点。
据上海市消保委统计,今年1月1日至今,航空投诉将近200起,航空消费纠纷已经成为今年新的投诉热点。为此,今年5月开始,上海市消保委与京津渝等市消费者组织联合开展
航空消费维权状况调查。调查包括网络调查和消费者面对面调查,目前已经在上海热线、上海商情发布网络调查问卷。四地消费者组织将把这些调查情况形成正式的调查报告,于8月份向国家民航总局和有关航空企业提出意见。
调查问卷主要内容
航班延误:
航空公司是否说明延误的原因?
对航空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内容是否满意?
对航空公司提供的补偿措施是否满意?
航班延误发生后航空公司相应的服务规定和补偿规定是否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机票纠纷:
申请办理退款手续后,不能立即退得购票钱款是否合理?
申请办理退款手续中“国内航班12个月后(国际航班18个月后)无人冒用、冒退,才能予以退款,而有人冒用、冒退,不予以退款,并责任自负”的规定是否合理?
机票背面“72小时座位再证实手续”条款也被提出问题:未进行座位再确认手续,原定座位不予保留是否合理?
行李纠纷:随机托运行李时航空公司是否告知贵重物品的托运须办理申报和保险手续?
机票背面“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托运的行李损坏或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办理申报和保险行李除外)”的规定是否合理?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规则》规定“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是否合理?(编辑:齐彦洵)
作者:东方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