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四日电(记者邓梅芳) 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中国将开征车辆购置税,并以此取代现行车辆购置附加费。
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将实行购置税 减免。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今天说,开征车辆购置税不会增加购车者的负担。
这位负责人今天就开征车辆购置税作了阐释。他说,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税率为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百分之十,与车辆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基本相同,因此,车辆购置税的计税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进行确定。
车辆购置税征税环节为购置应税车辆之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之前,并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
据了解,车辆购置税确定为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该税款将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的、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的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按照“保证重点和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统筹安排,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