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报载,一些顾客在同一超市购物时,发现交款时的价格有时总比标签上的涨了不少。顾客反映说,在同一个超市里,同一种商品,价格会不一样,而且直到交款时才会发现,让人难以接受。
细究下来,商家玩的这类花招还真不少:其一为“股票”价格。譬如一袋双色山楂卷,价签标价是2.10元,交款时价钱变成了3元;对此,货架管理员、收款员和值班经理各执一辞。收款员说,收款机扫的商品条码,肯定没有错。货架管理员肯定地说是2.10元。再到收款台问个究竟,收款员依然说:“货架上的价签是以前降价时的,现在价钱又提了,而且是刚刚提的。”值班经理也如是说。这几番来回不免让人莫名其妙,这“刚刚”是几点?几分?为什么货架上的价签不改过来?更想不到的是,待第二天去那家超市买东西,顺便又看了一眼双色山楂卷的价签,还是2.10元,也没有降价的字样;向负责货架的人员证实一下,答案是肯定的。交钱时,这回是2.10元。昨天傍晚一定要收3元,今天早上又改成收2.10元,不可能涨几个小时的价又立刻降下来了吧?这是超市,不是经营股票的证券市场。
其二是“迷藏”价格。还是那家超市,一种面包圈,一盒标价是4元,交款时又变成了5.40元,消费者自然还要问个究竟,答案是椰圈4元,巧克力圈5.40元,那巧克力圈的价钱为什么不写出来呢?结果售货员从4元这张价签的后面又抽出一张5.40元的价签。把一个价签藏到另一个价签的后面,消费者要想享有个知情权,真不容易。
同一境遇,结果却大相径庭
一位消费者在香港也遇到过一次类似的事情,但人家的处理方法与北京的超市不同。他当时买了一双连裤袜,价签标价是11.80港币,交款时打出的价钱却是19.80港币。于是问收款员为什么与价签上的标价不一样,负责的人立即到货架上查看价签,回来后说,前几天搞降价,已经结束,但价签没来得及换。处理的结果是,按货架上的标价卖出该商品,然后马上去换价签。
武汉一位大学教授几年前在罗马一所大学作访问学者,回国前,他在罗马的一家超市用信用卡购买了一些物品,结算时出现了一点小差错。他当时并没有在意,一年后他在国内意外地收到了罗马那家超市寄来的致歉信和错收的款项。这件事后来成为这位教授在课堂上诠释“信用”的经典。
为什么我们的经营者把“信用”看得如此贱价?在赞誉“顾客是永远的上帝”的背后竟设置如此多的隐形圈套,怎能不让消费者胆战心寒呢?如今超市林立,立于不败之地的秘诀除了大打价格战之外,还应有完善的管理和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
专家说法:这也是价格欺诈
针对部分超市的上述做法,一些法学专家接受采访时指出,超市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显性价签的认可,从而在电脑里搞“暗箱操作”,这是一种明显的隐性欺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协进行投诉,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们也对超市经营者提出忠告,市场经济正逐步走向成熟的法治经济、信用经济。经营者若以此抱侥幸心理去“蒙”、去骗消费者,那可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太得不偿失。因此经营者必须重视经营信用,讲究商业信誉,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获取好的经济效益。
对于经营者“降价价签来不及更换”的解释,国家计委已于10月31日颁布了新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专用标价签和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此来推行交易公开化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肖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