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秦倍钧上海28日报道】 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今天发布公开声明称:声乐股份(0915)现大股东山东声乐集团有限公司,在10月7日及11月22日提出单方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鞍山乐雪在声明中正告声乐集团尽快回到继续合作履行协议的正轨上。公开声明发布后,声乐股份证券部有关负责人随即对鞍山乐雪的一些提法表示质疑。
鞍山乐雪与声乐股份的矛盾在双方于7月1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根据该协议,前者将以4.96元每股协议受让声乐集团持有的占声乐股份总股本28.78%的发起人法人股。鞍山乐雪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声乐集团应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和其他担保,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因此,声乐集团出现的75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被冻结导致不能转让的情况是协议所不允许的,声乐集团不单违反了协议规定,更是对法律的轻视。
声乐股份证券部有关负责人则认为,声乐集团收到75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被冻结的法院裁决书是在7月14日,但实际在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前天,即7月11日,当地法院已经冻结了750万发起人法人股,而这时大股东声乐集团和上市公司都不知情。经向公司法律专家咨询,声乐集团认为根据民法有关条例,这750万发起人法人股被冻结属于“无法预料”事件,因此,公司认为,此份股权转让协议本身是一份无效协议。
关于此次股权转让中相关的股权冻结等重大信息披露,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鞍山乐雪认为声乐集团在7月14日收到法人股冻结裁决书后,在9月25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山东声乐披露此事项,与有关规定相违。
声乐集团承认披露750万法人股冻结的时间间隔长了一些。但公司证券部人士透露,根据双方7月13日签订的协议,对方应在7月31日前支付3000万元现金,但直到现在,鞍山乐雪没有支付任何现金。事实上,即使由于750万法人股冻结导致声乐集团单方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违约,但由于鞍山乐雪没有支付3000万元违约在先,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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