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25日消息:部分法学专家近日在此间召开研讨会,对浙江省新出台的消法实施办法予以高度评价,同时希望各地立法机构以此作为借鉴,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今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更为充分的保护。患者是不是消费者?买卖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消费行为?知假买假该不该得到双倍赔偿?精神赔偿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一系列困扰消费者已久的难题在《实施办法》中都有了明确规定。
在《实施办法》中,立法者将医患关系纳入了《消法》的调整范围,强调了患者理应具有知情权和获偿权,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孙东东副教授认为,尽管医患关系是否可以等同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实施办法》却在实践中为解决医患纠纷迈出了一大步,具有决定性的促进作用。
《实施办法》在第53条中,第一次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写进法规中,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最低赔偿为5000元,上则不封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陈现杰表示,《实施办法》更多地关注了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给予了更多的关注,颇有可圈可点之处,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则应是现行法律中赔偿额度较现实生活明显偏低的弊病。
《实施办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浙江省人大的有关人士解释说,该项条款的确立实际上是对“知假买假”进行了新的诠释,即执法机构不能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来判断对方购买商品的用途,甚至以此辨别对方是否算得上是消费者。
全国人大民法室巡视员何山对此条款感到十分欣慰,表示看法律法规正确与否的标准,应当是看它对保护消费者是否有好处,浙江省的《实施办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知假买假”的性质。
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实施办法》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编制、经费及法定职能,对水、电、气、电信、民航等处于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做了强制性的规定,是非常值得借鉴和赞赏的,它为消费者解决纠纷时提供了更多的方法和更明细的规则,各地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以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措施。(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