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兴祥) 2000年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昨日在深圳圆满结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刘鸿儒作了总结发言,他充分肯定了外国专家的工作和我国基金立法已经取得的成绩,并就进一步对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进行修改提出了建议。
刘鸿儒认为,对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的修改主要是还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条文的具体化问题。从各位专家的介绍的情况看,现在的条文规定太简单化和笼统化,许多方面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使法律效应大大减弱了。要研究是非界限和法律界定,这就要求研究法制时必须对法律条文明确化,尤其是对重要方面的界定要细致。
第二个问题是从最初就开始争论的关于投资基金法的范围。开始是划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现在改为公募与私募,但也有人认为这样说不清楚,希望将证券投资基金单独出台,这给起草小组增加了难度。刘鸿儒强调,立法要有长远目标,不能只顾眼前。从国外的情况看,除了股票基金,还有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所以,要充分考虑到将来的发展问题。范围问题需要全面考虑,随着认识的深入,既要把握规律,同时又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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