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部长:水市场不可能离开政府宏观调控

2000年11月17日 12:58  中国经济时报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表示,水价的不断调整和水市场的建立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记者茹晴北京报道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已与山西省订了合同,专门研究引黄济晋工程的水价(或“水权”)问题。但他强调,水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而只是一个‘准市场’,所以它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宏观调控。

  “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的途径,必须是政府宏观调控、民主协商、水市场调节三者结合。”汪恕诚说,“资源水价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在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研究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水市场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又迫切的课题。”

  汪恕诚介绍,此处讲的水源,不是指水的发源,而是指能够在某一个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的水的来源。天然水经过工程措施,才能够被人们所利用,但采取工程措施,必然要发生三个经济财务方面的问题:一是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利息;二是运营成本、利润和纳税;三是投资者的收益,即资本金回报率。这就必然有产权问题。而水权则是指水的使用权。有偿水权的提出是建立水市场的理论基础,而水价的不断调整和水市场的建立又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水价不要单纯理解为我修了工程,要维护这个工程,需要收多少钱,而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这点非常重要。”汪恕诚说,“从理论上讲,水价由三个组成部分,即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资源水价是水资源费,卖的是使用水的权力;工程水价是生产成本和产权收益,卖的是一定量和质的水体;环境水价是水污染处理费,卖的是环境容量——三者构成完整意义上的水价。其中,资源水价是水价组成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但由于水价、电价跟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讨论水价和电价的时候既要考虑需求,也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所以,水价的确定应该‘动态渐进、相对稳定’。构成水价的这三部分将来并不一定都进商品水价,有的可以用税的办法,有的可以用费的办法,有的可以用附加的办法解决。”

  汪恕诚指出,南水北调,引黄入晋,以及把农业节余下来的水权让给城市和工业等等,使水的利用从低效益的经济领域转向高效益的经济领域,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但在水权分配过程中,有五个方面的因素必须优先考虑:(1)首先人的基本生活用水要得到保障,而且一定是对人体健康有保障的洁净的水;(2)在处理上下游关系的时候,水源地是优先的;在主客水之间,主水是优先的;(3)粮食安全优先原则;(4)用水效益优先原则;(5)用水现状优先原则,即要注意现实的水资源开发程度。另外还要考虑生态和社会稳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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