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袁祖君 通讯员邵兵报道 不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想方设法向优惠靠拢,已经不用享受优惠的企业继续享用,而真正需要优惠扶持的企业却又享受不到。日前,财政部结束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原本为发展企业而设的税收优惠政策竟遭遇不少尴尬。
据介绍,税收优惠本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应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它的最终措施是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也正因此,一些不法单位用尽各种方式骗取优惠政策,反而将其作为偷逃税款的一种手段。
日前,财政部会同北京、广东、山东等省市财政部门对32户大型民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1998年合计经营总收入为205.4亿元,利润总额为9.39亿元。而这32户企业缴纳税款总额为4.81亿元,仅占企业经营收入比重的2.34%。其中,纳税总额占经营收入比重5%以上的有5户,3%至5%的有11户,3%以下的有16户。经分析发现,被调查企业纳税比重低、差别大的主要原因在于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
调查发现,这32家大型企业几乎都享受着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如从事养殖业的某集团1998年纳税额只有30万元,占其经营收入的比重是0.03%。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这个集团仅可享受到行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流转税上,而其他税种应照章纳税。如此计算,这个集团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左右。而当地政府鉴于其是当地带领农户致富的企业,越权给予了这个企业其他税种的优惠。
国家税务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优惠政策的内外不一致、名目繁多、层次不清等原因,造成一些企业通过与外商合资、转移纳税所在地等方式避税,个别企业通过地方政府特批少缴税。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以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吸引投资的‘绣球’,把国家的税款当做‘礼物’送给投资商。可以说,这部分的税收流失就成为了引人发展投资的高额成本。”
就在一些企业想方设法向税收优惠靠拢的时候,有些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时过境迁已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直接的结果是应缴纳的税款正在白白流失,从而形成了不公平的纳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