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龙头企业怎么走 税收政策送一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10日 09:40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11月9日讯 记者向清凯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此间召开的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上,宣布了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方面,企业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前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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