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君 通讯员苏杭) 婚纱摄影商战打到了法院,“巴黎”婚纱摄影公司没想到,因为一段广告语,要赔偿“米兰春天”5000元。
米兰春天婚纱影楼诉巴黎婚纱摄影公司不当广告纠纷案一审审结,米兰春天婚纱影楼胜诉。
米兰春天影楼诉称:被告自今年年初以来,在所发布的广告中连续、多次自称为“全国第一、营业面积N0.1、豪华N0.1、服务N0.1、摄影N0.1”以及“独家赠送皇家旗舰16’加长型娘家册”。被告的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1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巴黎婚纱摄影公司辩称:我公司在相关报刊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完全是行使企业正当的权利。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不损害任何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被告作为主要从事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为向消费者介绍其提供的婚纱摄影等项服务,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全国第一、营业面积NO.1、豪华NO.1、服务NO.1”的用语,将公司的服务质量、经营场所的豪华程度和营业面积描述为全国第一,其用语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最佳、最高级的认识,使消费者对被告提供的婚纱摄影实际服务水平产生误解,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被告的违法行为使其广告用语在不适当的抬高自己的服务状况的同时,客观上贬低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服务。其行为损害了原告以及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巴黎”向“米兰春天”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元。
宣判当日,双方委托代理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此前,巴黎婚纱摄影公司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米兰春天影楼构成对该公司的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巴黎婚纱摄影公司一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