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分析--湖北国企破产有三难

2000年11月09日 11:08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何人民武汉报道 破产是企业深化改革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国家于1986年颁发的我国第一部《破产法》是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但是,湖北已被列入国家破产核呆计划,正在申报、审核的破产企业,在实际操作之中,却困难重重,处境尴尬。

  据了解,该省今年第三批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企业有14家,核呆金额为15亿。一些企业反映破产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无力交付银行补偿金。企业之所以要破产其根本原因是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产品无市场,除了破产,别无它路。但为将这样的国有企业列入国家破产核呆计划,必须要取得债权银行的同意,需要从银行要回原为贷款作抵押的土地证、房产证等。于是问题来了:银行要求破产企业,给予18%-25%的补偿金。湖北某行业下属有个被列入国家破产核呆计划的企业;向某银行贷款本息计6000万,银行开口要补偿现金1200万元;这个企业拿不出,当地政府更不可能给,申报“破产”工作十分艰难。该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如果我们有那么多现金还要“破产”干什么?我们不会组织正常生产吗?!

  二是担保企业无法承担担保责任。记者在采访之中了解到,90年代初我国刚步入市场经济,那时市场法制还不够健全,企业领导人的市场意识也不如现在这么清醒。当时一些企业需要贷款,常是找一家信誉较好的大企业或集团出面担保,有的甚至是当地政府领导指令性担保。现在贷款单位需要破产,更无力还贷。银行为了追回贷款,须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要担保人偿还贷款。当然,这在银行从法律程序上无可厚非。然而,担保单位却叫苦不迭,他们说,当初政府指令我们充当担保人,我们不得不干。现在钱是别人用了,我们还要还贷,这就应了“好人做不得,做了还有错”的说法,我们哪有能力还贷款?!记者了解到恩施某破产企业,有一笔贷款共计3000多万,原担保企业一家是这个企业的集团总公司,另一家是这个集团的另一下属企业。由于银行追索担保单位的还贷责任还处于矛盾之中,这个破产企业也只好望“破”兴叹了。

  三是安置职工资金缺口较大。据有关部门反映,湖北一些申报、审核的破产企业中,就是把有关银行债务全部核销,把厂现有资产全部变现,其资金要支付破产费、欠发职工工资、社会统筹等费用,及按国家政策安置在职职工,还存在相当大的资金缺口,有的企业预计达到2000-4000万元。这么大的缺口谁来填?!要破产的企业只好在“破产”路上徘徊。

  对此现象,工行湖北省分行、建行湖北省分行有关负责人认为:追回贷款,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我们是依法行事,否则就要造成资金流失,国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当时贷款是怎样的环境,是什么样的感情因素支配,法律没有条文界定,我们不能擅作主张,我们依法办事没有错。湖北省经贸委企业处一位负责人则认为,这是一个涉及到政府、企业、银行三者关系的重大问题,站在各自的角度看问题都有一定道理。这还有待于国家的破产政策、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其根本目的是尽量减少破产企业在申报审核之中的繁琐手续及人为“内耗”,有利于企业起死回生,早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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