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商品房公摊面积做出界定

2000年11月02日 09:51  生活时报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 商品房销售面积含“水分”令许多购房者望而却步。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对商品房销售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如何分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预售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和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其测量工作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根据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加套内墙体面积加阳台建筑。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为: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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