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联盟“最低限价”启示分析

2000年10月18日 11:01  国研网 

  我国彩电市场早已处于买方市场。全国彩电年产能力高达4000万台,而市场需求量仅为2000万台,供大于求一倍多。在生产过剩,市场饱和,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市场竞争,尤其是价格竞争势在必然。

  在这种背景下,彩电企业似乎感到“争战”的人困马乏,纷纷举起“免战牌”,希望走联盟限价之路,借以熄灭战火,“利益均沾,相安无事”。2000年6月9日,市场占有率达70%左右的康佳、TCL[微博]、创维[微博]、乐华、海信[微博]、厦华、金星、熊猫、西湖等9家彩电企业老总聚集深圳,召开了“中国彩电企业峰会”。

  向新闻媒体公布的彩电企业联盟目的有三:

  一是建立彩电技术合作机制,推动国内数字广播电视技术标准的制定,开发尖端产品;

  二是联手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彩电出口。对此两项任务,属企业正常性的市场竞争行为,无可厚非,

  关键是第三点,即加强行业价格自律,根据联盟企业“相互认同的生产成本”(后又称“行业平均成本价”)制定了彩电零售“最低限价”。峰会公布今年6、7份最低零售限价是:6月份最低零售成交价格品牌统一为54厘米(21英寸)1050元;64厘米为1690元;64厘米纯平3300元;74厘米纯平4300元;74厘米普平2290元;74厘米超平2590元;86厘米超平4900元;84厘本纯平9100元。声称从7月份起将进一步调高50~100元不等。此举使得彩电平均涨价幅度达10%至15%。6月21日,9家彩电企业又在南京聚会,研究贯彻实施联盟限价的措施,表示了要把“最低限价”贯彻到底的决心,并派遣巡视组,对各地各家彩电经销商实施“最低限价”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彩电联盟“最低限价”爆出,立刻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映。各新闻媒体极为关注,一时间成为舆论的“热点”、“焦点”。有的指出“彩电同盟价无人喝彩”;有的认为彩电最低限价有“问题”;有的认为“价格联盟抗不过市场规律”;有的指出“经济规律不可违反”;有的质疑“最低限价是怎么算出来的?”有的干脆指出“价格同盟违反《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司的负责同志认为,如果9家彩电企业深圳峰会确实如媒体所言达成了价格联盟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反了已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可以说,对彩电联盟限价,社会舆论“一边倒”,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

  彩电联盟限价也受到商家的抵制、挑战,商家大都对之不理不睬,按兵不动。有的不仅不涨价,反而“该降的价格照降,该给的优惠照给”。在南京,一种品牌29英寸纯平彩电不仅低价销售,而且还承诺每买一台送顾客400元现金。有的在彩电柜台前醒目地贴出:“厂家通知熊猫纯平彩电提价到43OO元,本店买断价供应每台378O元。”各大城市,商家不理“限价”这个茬,反而借机炒作降价热卖。

  同行反对。长虹[微博]、海尔等彩电企业拒绝参与彩电联盟限价。彩电龙头老大长虹老总倪润峰认为,价格联盟脱离了当前供大于求的市场背景,断定其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并毫无掩饰地断言:彩电峰会“自己种下的恶果,自己去吃!”因为一旦长虹、海尔“放水”,再掀降价大战,价格联盟就会分崩离析。彩电峰会成员,有的也表示:“一进入市场旺季,大家就会各卖各的。”价格联盟本身不具制约性、坚定性,由于受各自利益的驱使,企业相互间的竞争不可避免,价格同盟并不稳固。

  消费者更为不满。消费者认为:它既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亦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愚弄。仍坚持货比三家,不买“限价帐”。同时,消费者的“娘家”——中国消费者协会明确表态:“我们反对价格联盟。”中消协秘书长杨竖昆说,中消协反对任何形式的价格联盟,不论它是横向的,还是纵向的。因为凡是搞价格联盟的企业,都是害怕竞争、限制竞争,使行业失去前进的动力。认为价格联盟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法律不允。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彩电联盟限价,实质是搞市场价格垄断,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当彩电峰会在南京聚会表示要把“最低限价”贯彻到底之时,南京市物价局受国家计委委托,开始着手调查“彩电南京峰会”以及市场上执行该峰会“行业平均成本价”的情况。对彩电峰会的“价格同盟”的调查将在全国九大城市同时进行。一旦调查核实,彩电联盟将会受到价格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惩处。

  从彩电联盟限价失败的教训中,我们可受到诸多启示:

  启示一,价格不可“限”。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企业无权制定市场零售“最低限价”,即使若干企业联盟,也无权制定名为“限价”实为“涨价”的统一零售价。所谓“限价”,本是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稳定价格总水平而对市场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实行的一种干预措施。“规定限价”,其权限归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而非企业及其联盟。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企业享有充分的定价决策自主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彩电联盟即使以“相互认同的生产成本”为由制定“最低限价”,亦是对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剥夺,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破坏,更是对下放定价权于企业这一价格改革成果的否定。

  启示二,竞争不可“无”。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格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价格竞争是企业争夺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价格竞争能力往往是企业管理科学、技术创新、规模经营、成本降低与否的重要体现。企业联盟限价,必然会弱化竞争、抑制竞争,甚至扼杀竞争。一旦企业在联盟“最低限价”中寻求“自我保护”,就会失去竞争的压力、活力和动力,使落后企业免于灭顶之灾,先进企业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可见,企业联盟限价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打击先进,保护落后”,造成整个行业竞争环境的消失,企业竞争活力的减退。

  启示三,众怒不可“犯”。“众”指广大消费者群体。企业不能以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手段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引起“众怒”,失去“上帝”。彩电联盟限价,等同于涨价,意味着让消费者“多掏钱”,消费者岂能束手就擒,任其宰割?联盟限价,以隐蔽的方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掠夺,必定会引发消费者的不满情绪,产生“拒绝购买”的行动。此次彩电联盟限价,消费者不为之所动,市场疲软如故即是明证。企业只有真正为消费者着想,实实在在的为消费者谋利,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支持,才能争取消费者的热情消费,促进企业发展。

  启示四,法律不可“违”。价格联盟制定“最低限价”,尽管企业打着“制止价格恶性竞争,反对低价倾销”的旗号,尽管一再表白自己“不是搞价格垄断”,但用《价格法》衡量、检验,其行为是典型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当在《价格法》禁止之例。这是“最低限价”违法的要害,亦是其失败的根本原因。

本文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新快报头版就记者被跨省刑拘事件发声明
  • 体育欧冠-梅西扳平巴萨1-1米兰 切尔西3-0
  • 娱乐赵忠祥谈高薪:看我工资单?央视非暴发户
  • 财经人民日报刊文:房价上涨不能归于调控不力
  • 科技苹果发布iPad Air及视网膜屏iPad mini
  • 博客翟华:日本人羡慕中国人英语水平高
  • 读书忘年之恋:李宗仁娶少妻婚后甜蜜(图)
  • 教育萌汉子千元打造最潮男生宿舍 国考报名
  • 张明:中国应如何多元化外汇储备
  • 周彦武:掠夺中产阶级的遗产税
  • 苏鑫:诺奖得主咋看中国房地产泡沫
  • 徐斌:未来你希望孩子移民哪个国家
  • 叶檀:房价上涨到令人绝望
  • 李迅雷:中国稳增长无助化解金融风险
  • 黄祖斌:中国没有征收遗产税的基础
  • 张五常:科斯与我的和而不同处
  • 姚树洁:中国继续充当世界发展引擎
  • 张捷:从粮食角度理解当年柬埔寨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