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公司法和创业板存在七大抵触

2000年10月10日 08:33  中国经营报 微博

  专家分析,除非有别的融通办法,否则创业板将有隐患

  创业板现已进入“倒计时”,即将在年内出台,而专家分析创业板条例草案和公司法却有不少抵触之处。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高级顾问、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微博]认为,作为我国商法领域中最重要的公司法,尽管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仍对即将出台的创业板条例起着法律约束效力,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必须兼顾到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相关配套大法,除非有别的融通办法,如果不修改公司法,创业板条例将难以出台。

  刘纪鹏说,公司法于199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幅度很小,今年底将进行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不是专为创业板开通而改,因此公司法的修改需要大量时间做准备,才能保证修改比较充分。业内人士手中的草案和公司法有七大抵触,这些抵触需要公司法在未来的修改中加以解决。

  抵触一:股本规模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不少于5000万股,按照面向公众发行股比例不少于25%的要求,实际上公司上市前的资产存量部分不能少于3750万股。创业板草案规定企业申请上市前股本规模不少于2000万股,按规定向公众发行股比例为15%推算,企业上市前的股本存量为1700万。

  刘纪鹏认为,我国的公司法是从企业法过渡而来,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国企。公司法颁布时,尽管考虑到了深沪两地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但在当时条件下普遍认为上市公司都是大企业,所以制定公司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5000万的高标准。另一方面,公司法存在着对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大小的歧视。现在,我国经济在经过20年的改革和发展,民营经济在上升,大量中小企业成为了我国经济的支柱力量,整个国民经济面临着结构调整的选择,这一调整不仅要依靠国有企业,还要动员广大中小企业来完成,所以扶持中小企业的0创业板10}#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公司法应做出适当调整,降低上市企业规模标准,使之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相适应。

  抵触二:#{51上市5企业成立年限

  公司法规定申请上市公司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上,而创业板草案要求的是2年。刘纪鹏分析,随着大量高科技企业的蓬勃兴起,一个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需要风险投资支持。公司法早期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考虑,要求主板企业有3年成立期限。但股市发展到现在,一方面新经济的涌现使得大量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在孵化器中培植;另一方面,市场也需要高科技高风险企业的存在,让投资者按市场化的要求去判断。因此,随着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公司法应放宽上市企业的成立年限。世界各国#{1二板1}#市场上市公司的成立期限都比较短。公司法在当时经济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规定3年期限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当投资者素质提高后,应降低保护门槛。从长远发展来看,创业板没有必要规定3年的成立期限,公司法可考虑降低公司成立期限。

  抵触三:经营业绩

  公司法要求公司申请上市时,不仅要有3年经营记录,还要有3年赢利记录。创业板草案只要求企业能达到一定的营业额,最近一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就行,不要求有赢利记录。

  刘纪鹏认为,中国目前申请上创业板的企业多达2000多家,创业板设立初期门槛应定高点,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后可逐步降低标准。在众多创业板上市企业中,从保护投资人的角度出发,应坚持2年营业记录、1年赢利记录的标准,使第一批上市企业保持高质量,给投资人良好回报,不辜负大家对创业板的期望。如果连赢利记录都没有,门槛过低,使得投机率过高,必将导致众多申请上市企业靠关系上市,加剧“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所导致的腐败滋生,损害创业板的形象,最终使投资人利益受到伤害。所以创业板初期一定要求企业至少有1年赢利记录。

  抵触四:无形资产入股比例

  公司法要求企业无形资产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0%,创业板由于含有高科技的概念,其无形资产比例要求超过了20%的约束。

  刘纪鹏认为,公司法中20%的比例太低,但创业板规定由发起人根据协议确定无形资产的比例也不合理。股份是面向公众发行的,如果几个发起人拿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入股比例过大,别人拿现金入股,这不公平。无形资产的范围除知识产权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和特许经营权。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应严格规定比例,以避免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资产和现金。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比例可突破现行公司法的限制,但不应超过25%的比例,因为发起人的出资额最低界限为公司股本总额的35%,若允许其突破25%就意味着发起人以实物和现金出资的比例将低于10%,这显然不妥。

  抵触五:发起人股份禁售期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份不能在3年内流通,创业板草案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份上市1年后可转让。

  刘纪鹏认为,发起人股份流通时不仅要考虑公司创业者的利益,还要考虑中小投资人的风险。公司法中存在的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大小的歧视,使得民营中小企业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在上市问题上存在饥饿症,所以大量企业汇集创业板门口。创业板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在具备良好的中介服务、社会拥有一批成熟的机构投资人、政府有相应鼓励风险投资的优惠等诸多条件才能设立。中国目前提前搞创业板,市场风险非常大,因为我国风险基金的有关法规正在探讨之中,风险资本刚刚起步,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以及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形成,未来创业板市场投资人主体仍为大量散户,这使得市场蕴涵巨大风险。据统计,发达国家中小高科技企业上市的失败率高达70%,如美国的NASDAQ今年一季度有176家公司上市,同时有173家公司退出,NASDAQ从设立至今,已有1500多家公司摘牌,可见创业板市场是一个更新变化极快的市场,如果发起人股份一年后就可流通,将加大市场风险。为防止发起人在申请上市前对企业进行虚假重组,上市后抛售股票套现,1年禁售期应改为2年,公司法和创业板草案应做相应调整。

  抵触六:公开发行股本的比例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额的比例不能低于25%,特大型企业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比例可降到15%。目前,申请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规模不可能超过4亿元,因此创业板草案要求15%的公开发行比例就和公司法冲突。

  刘纪鹏分析,创业板草案规定对外公开发行股比例为15%,其背后的一个原因是发起人想吸纳更多的股份,不愿对外发行太多的股份。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迁就创业板市场。他强调,这个比例不能低于25%。因为创业板市场本身规模就小,如果对外发行比例低于25%,那么股票的流动量小,容易被庄家控盘引发投机,导致投资人不敢到创业板市场买企业的股票,最终使得发起人自食其果。

  抵触七:管理层股份转让期限

  公司法规定管理层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自己的股份,创业板草案要求1年后可以转让。

  刘纪鹏认为,尽管公司法规定管理层股份在任期内不能转让,但创业板草案中1年后转让的规定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管理层股份最好在2年后可转让。

  刘纪鹏简介

  刘纪鹏是著名股份制专家、产权专家,长期从事企业股份制、集团化,国际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现任北京标准咨询公司董事长。(闫天武 史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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