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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民第一次将状纸递到最高法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9月15日 16:17 中国青年报

  南京股民杨耀民诉南京市证券公司鸿利营业部股票侵权索赔千万元一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历时近4年的初审、再审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于今年4月27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此案创下两个新高:股民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索赔金额最高;中国首起因股票侵权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此事发端于中国股市发展初期,却在今天结出恶果。抚今追昔,费人思量。

  “股票不见了!”

  1994年8月9日上午开盘前的十几分钟,南京股民杨耀民来到南京国际投资公司下关证券营业部的大户室。当他以集合竞价卖出自己的全部股票时,却发现自己的股东账户不知被谁锁定,没法交易。

  当日大盘开盘就出现高空跳水。原本一次非常出色的交易操作,却因股东账户被锁定,未能交易,杨耀民急得团团乱转。在朋友的提醒下,杨耀民想到,前不久自己在南京证券公司鸿利营业部做过散户,会不会是他们把自己的账户锁定了?

  杨耀民当即赶到鸿利营业部,找到当时的值班副经理陈辉。经确认,确系鸿利营业部所致。原来,当时营业部为了解决一些股民资金透支长期不还的现象,向上交所提出申请,对这些股民进行指定交易席位。这些股民要炒股票,必须到鸿利营业部来炒。杨耀民也“不幸”被列入透支者的黑名单。

  原来,杨耀民在该营业部进行散户股票交易时,因一业务员将其一张卖掉4000股无锡太极的单子错卖成400股,造成杨损失。营业部为了弥补过错,特允许杨透支两万元进行炒股。此后,当杨提出不在此处交易时,营业部允许杨耀民从资金账户上取出8000余元以补偿损失,从而使杨耀民的资金账户上出现负数。

  鸿利营业部了解事情原委后,当即向杨耀民道歉,并表示,立即解开被锁定的账户。谁知,工作人员在操作时,由于紧张,又将杨的账户锁定一天。

  杨耀民强烈要求营业部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经过协商,在赔款申请单上,杨耀民写道:误将本人股东账号锁定,影响本人集合竞价交易,要求赔偿损失。鸿利营业部的处理意见是:经过双方协商,杨耀民提款113万元现金,双方没有其他遗留问题需要解决。

  第二天,杨耀民就从营业部的大账上提走了113万元现金。

  但是事情并没有完结。据杨耀民介绍,1994年9月6日,他在南京市国投证券营业部委托卖出马钢、爱建股票时,发现账上已无这两只股票,接着又发现沪昌特钢和国脉股票也没有了。于是,杨开始了长达两年的寻找股票过程。

  首先,下关营业部的答复是不知道,也查不到。接着,杨去了鸿利营业部,鸿利营业部也说不知道。直到当年10月份,鸿利营业部才承认自己卖了120股国脉,并按当时最高价支付给了杨耀民该股票款,其他3只股票仍无下落。

  其间,他还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上交所的回答是,查股票交易资料只接待证券公司的查询,而不接受散户的查询。

  面对股票突然失踪,杨耀民怀疑鸿利营业部做了手脚。为了能让鸿利营业部提供一份自己的资金明细表,他特意在该营业部卖出一只深市股票,要求鸿利营业部提供自己股票交易至今的明细表,但被告始终没有提供。

  直到1996年初,杨耀民以“与朋友合伙炒股赔钱发生纠纷”为由,找到鸿利营业部,要求提供在被告处开户交易至今的股票交易清单及资金账号明细表。此时,鸿利营业部才主动谈及,113万元赔款中已包含了上述3只股票。

  113万元之争

  1996年7月,杨耀民以鸿利营业部盗卖自己股票且隐瞒事实近两年为由,将鸿利营业部告上法庭,并索赔1000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赔款协议上的113万元,自然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杨耀民认为,113万元是鸿利营业部为了弥补自己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款。赔偿协议从签定的方法、内容、数额、时间以及取款的账户均明确表示了113万元是赔偿款。

  针对杨的说法,鸿利营业部认为这是天方夜谭。鸿利营业部称,113万元中的97.7万元是3只股票款当日市价卖出所得,多出的15万元才是补偿杨耀民当日不能参与集合竞价损失的钱。

  杨的理由是:1994年的中国股市,爆发了史无前例的特大行情,半个月后,上证股指一跃冲天,从300点攀升到1000多点。当时,我持有并被鸿利营业部盗卖的几只股票的行情是:沪昌特钢7月29日最低价1.58元,8月8日最高价为5.8元,6个交易日涨了367%,日均涨幅61%;马钢7月29日最低价1.21元,8月8日最高价为3.5元,6个交易日涨了289%,日均涨幅48%;爱建股份7月29日最低价4.82元,8月8日最高价为12.41元,6个交易日涨了257%,日均涨幅43%。依据此行情,在8月9日的赔偿协议中,经协商按照每天三分之一来赔偿损失,我170万元的股票和资金两天无法交易的损失为113万元,所以赔偿我113万元是完全有理有据的。

  鸿利营业部当时负责处理此事的陈辉、赵贵成说:1994年8月9日,杨耀民赶到营业部,指责营业部将其账户锁定导致其无法交易,造成损失。为了不影响杨的交易,我们要求杨在本部卖出股票,但杨坚持要按开盘价计算,跟我们要钱。由于当日股票高开低走,一路下跌,本部只好根据杨填写的委托单,按市价卖出杨填写的3只股票,共得股票款97.92万元。但杨坚持要取走113万元,其计算方式如下:3万股爱建按开盘价每股11.6元计算,10万股沪昌特钢按开盘价每股4.9元计算,10万股马钢按每股3元计算,扣除手续费,共计113万元人民币。当时我们稀里糊涂地按杨的要求让他提走了113万元现金,事后发现这样处理不妥,想联系杨重新处理,但没有成功。

  鸿利营业部出示的证据是当日杨在营业部填写的委托单。

  艰难的诉讼

  据杨介绍,在法庭一审中,原告多次要求法院对委托单上存在的笔迹和笔龄的差异,送国家级权威司法部门进行权威鉴定,但遭到法官的拒绝,并要原告提供鸿利营业部1994年、1996年的第一联相关委托书8份。而这些必须由券商保存的单据凭证股民根本无法拿到。

  1996年10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委托单鉴定结果未向原告出示的情况下,下达判决,认为杨耀民与鸿利营业部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营业部卖出杨3只股票的委托单系杨所写,杨的诉讼主张被驳回。

  这份判决,1996年10月下达到了鸿利营业部。但不知何故,直到1998年5月,在原告再三追问下,省高院才将判决书送达杨耀民。杨耀民认为,法院此举已经严重违反程序,因此拒不签收这份迟到一年半之久的判决书。

  1998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杨耀民说:当再审开庭时,我提供了历尽辛苦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找到被告锁定原告账户导致其两天无法交易的凭证,但法庭还是没有认定这一事实。

  1999年6月17日,在原告的再三坚持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委托书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3张委托书上委托人、资金账号、股东编号、委托时间、证券代码以及委托人签章填写字迹是杨耀民本人所写;限价栏数字系他人所写。

  杨认为,委托关系的成立,必须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加盖业务公章。而此委托单并没有加盖营业部的业务公章,应视为无效的废单。

  但是,再审法官仍认为,这份委托单合法有效。

  2000年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杨耀民再次败诉。

  在南京期间,记者欲采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却被告知,法院不接受记者采访。

  仅仅是操作不规范吗

  在采访中,鸿利营业部的相关人士均坦言:由于操作不规范,才引来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并再三强调,那是一个不规范的年代。

  的确,那是一个特定的年代。当时占南京四分之一城区的下关地区就只有鸿利营业部一家证券营业部,条件也较落后,只能人工报单。由于工作量大,3位报单小姐从开盘一直忙到收盘,中间几乎没有空闲。那个时候,由于经常断电、断电话,股民看不到行情、报不出单无法交易或不能及时交易的事情时有发生。报单小姐出差错的事情也很多,一到这个时候,股民拍桌子、敲柜台,乱成了一锅粥。

  但是,仅仅一个“操作不规范”,恐难解释这发生的一切。

  一张113万元的赔款申请单,仅仅写着同意提走“113万元”,然后就由杨耀民从营业部的大账上提走了113万元。这113万元的黑洞、损失谁来弥补?如果如鸿利营业部所言,其中有97万元的股票款,那么这笔巨款为何没有在这张单子上有任何体现?

  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步国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鸿利营业部当时是南京市证券公司与江苏省电子器材公司1993年合作成立的,由江苏省电子器材公司控股经营。1998年1月1日取消与企业的合作,目前所有的债权债务全由电子器材公司承担。

  虽然当时证券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很多东西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步总认为:这件事情的发生,对我们今天的证券从业人员来说,很有警示意义。首先,操作必须规范,委托交易的凭证必须完善。这起诉讼发生后,我们对原来的原始凭证重新进行了归档整理。但是,遗憾的是,证券监管部门至今没有出台有关委托单的详细规定。

  鸿利营业部的代理律师刘健承认,赔款协议和委托单确实存在漏洞,如果当时再严密一些就好了。

  为了这场官司,杨耀民光诉讼费就花了10多万元。“付出这么大代价,我就为寻求一个说法!”杨耀民说,这不仅是为昨天付出的代价,而且还是要今天不再为此付出代价。

  在长达4年的诉讼中,杨耀民一个切肤的感受是,太难了!

  这种感受首先来自一种困惑:股民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靠什么去寻求公正?从证据层面来看,股民状告证券公司,无论是赔偿申请书、委托单,还是资金明细表,证据都要依赖证券公司来提供。假设被告不提供这些证据,那么这场官司还能不能打?

  杨耀民困惑地说:“现在,我拿着3张委托书,想找一个权威机构来认证这个委托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给一个让所有股民都能明白的说法,然而,官司已经打到高法了,但我至今找不到这个机构。“

  今年4月,他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并付清了6万多元的诉讼费。在他的心中,那是最后一个能给他明白说法的地方。(记者罗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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