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销售、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担保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要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健全的制度,有固定或临街的服务场所,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规定》还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级机构可为商品房销售、房地产转让、房屋置换、抵押、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担保、策划服务;二级机构可为商品房销售、房地产转让、房屋置换、抵押、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三级
机构可为商品房销售、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四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规定》同时强调,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执证上岗,经营房地产信息业务时必须使用市产权处的“房屋信息卡”,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此外,《规定》明确了房地产中介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以罚款、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直至取消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