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新《产品质量法》昨起实施

2000年09月02日 08:48  北京晨报 

  昨天,是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以此为契机,本世纪最后一个质量月活动也从这一天开始启动。活动的重点是大规模地向社会推介新《质量法》,从而让广大消费者真正了解新法,更好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万通新世界商场门前昨天上午人流如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办的大型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吸引了上万名消费者前来参与。现场不仅设置了产品质量法知识竞赛区、投拆区、为您服务区以及好产品展示区,还有二十余家市级质检站、稽查大队等接受消费者的咨询投诉。由此,2000年北京质量月活动拉开序幕。

  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质量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今年7月8日,《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定于9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现在的74条,其中新增加了25条,删除2条,修改了20条,近三分之二的条文有所修改。在昨天的现场咨询活动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王梦龙就“新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本报今刊出详细报道。香子

  千家企业发出“新世纪质量宣言”

  晨报讯在新《产品质量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全国千家企业汇聚北京全国政协礼堂,联合发表“新世纪质量宣言”,作出庄严承诺:以质量振兴为己任,把企业的实力整合为国家的竞争力,在中外消费者心中树立起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的良好形象。

  宣言指出,从新世纪开始的5到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对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新世纪经济竞争的焦点将是质量竞争,实现我国经济振兴的关键是提高我国质量的总体水平。为此,千家企业共同承诺,始终把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主攻方向,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在竞争中与国外同行一比高低;向管理要质量,坚持从严治厂,创新机制,建立适应市场部分规则的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把充分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作为企业追求的目标,向社会提供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严格自律,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有序竞争,不制假,不售假,不侵害其他企业的权益,同假冒伪劣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坚决斗争。千家企业同时诚恳地吁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舆论界和广大消费者,对他们的承诺进行监督。(香子)

  “旧法”影响质量提高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七年来,从北京的情况来看,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25万次、查处各类案件5.1万起、端掉各类制假售假窝点千余个,罚没款合计1.1亿元;处理消费者投诉5.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1千万元。

  但是,近几年来这部法律有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一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和即将加入WTO后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产品质量状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产品档次低、质量差的状况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二是有些地方领导的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经济工作中“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长期没能很好地解决,有些地方甚至把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三是许多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滑坡,相当一部分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得不到强化,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产品质量低劣问题相当普遍。四是假冒伪劣屡禁不止,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五是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监督缺乏力度,以暴力阻挠、抗拒打假执法的问题时有发生。六是对质量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对制销假冒者“打不着、打不疼、打不死”,形不成震慑力。

  因此,上述问题不解决,就会严重制约扩大内需、增加出口、国企改革等重大经济政策的顺利实现,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阻碍和延误“两个根本转变”的进程。因此,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完善,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新法”亮出六大法宝

  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现在的74条。近三分之一的条文有所修改。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是建立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法律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考核办法。

  三是建立了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积极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是法律赋予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权、调查取证权、查阅账目资料权以及封存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权,这四项权力是打击假冒伪劣的有力保证。

  五是加大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针对过去一些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不着、打不痛、打不死的情况,法律将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修改为以“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

  六是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管理。法律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抽查样品的地点和数量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程序;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推荐、监制、监销产品。

  “新法”条款摘录

  新《产品质量法》新增加了25条,主要是对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质量责任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和补充。现将几个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条款摘录如下。增加条款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改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注:原条文中的“抚养”改为现在的“扶养”,扩大了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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