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9月01日 12:15 经济日报
混淆消费型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概念 忽略消费税已开征七年的事实 近来社会上有传闻“下半年开征消费税”。据来自税务部门的消息却并非如此。 据有关报道称,“下半年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扩张措施,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开征消费税”。还有传闻称“税收政策调整,一项重大的内容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税基。最主要的措施是对特定行业和特定产品开征以最终消费者为对象的消费税,行业包括餐饮、游艺、夜总会、卡拉OK、按摩等娱乐业和一些服务性行业,产品则包括烟、酒、化妆品、珠宝等奢侈高档消费品(现时烟、酒、化妆品已在批发层面征收消费税),税率按行业不同,如电子游戏机等的消费税,可能高达20%”。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这种传闻中出现了三个方面的偏差: 首先,混淆了消费型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消费型增值税同生产型增值税一样,都是增值税这一税种的特定类型。消费型增值税准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而生产型增值税却不允许。该传闻中提及的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变化应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下的不予抵扣,变为可以抵扣。而消费税则是就某些特殊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次,消费税早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就已开征。今后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应当是适当扩大征收范围,而非重新开征消费税。 第三,传闻中提到“现时烟、酒、化妆品已在批发层面征收消费税”,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并没有批发环节。有关政策规定,现行消费税中除金银首饰消费税自1995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调整为零售环节外,其余的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环节一律仅限于其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作者石永新魏文忠
|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C) 2000 SINA.com,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本网站由北京信息港提供网络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