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乱担保 中小股东真揪心

2000年08月26日 12:00  中国经营报 微博

  上市公司经济担保遍地开花,导致涉讼频繁,官司不断,有的甚至股权拍卖,濒临绝境,其严重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担保问题触目惊心

  一是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众多。近两年上市公司的中报年报表明,涉及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约占其总数的25%~35%,即有300多家上市公司涉及对外担保,成为证券市场最为普遍的一个问题。而由担保诱发的诉讼案件也在上市公司各类诉讼案件中有增无减。据对最新年报资料的初步统计,披露出来的涉及重大担保事项的公司有327家,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有137家,二者合计达464家之多,几乎每两家公司中就有一家涉及此类案件。

  二是涉及担保的金额巨大。如:PT中浩截至1999年底共发生债务诉讼案件156件,其中担保债务案件多达102件,涉及标的总额9.1亿元;ST棱光1999年末公司净资产为1.52亿元,而对外担保额竟高达5亿元;猴王集团拖欠股份公司款项及股份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两项金额分别为8.9亿元和2.44亿元;ST闽东自身陷于亏损,但仍硬着头皮为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等4家单位共计1349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所涉及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30.22%……

  三是为控股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担保的现象普遍。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被迫为其关联企业、控股股东提供巨额担保。1999年年报显示,猴王股份为大股东猴王集团的借款1.87亿元提供担保。最近,该公司董事会公告称,担保金额还不止年报反映的账面数字,实际对外担保合计24笔,涉及金额3.09亿元,包括直接为猴王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融资担保19笔,担保金额2.43亿元,占担保总额的78.8%。PT农商社截至1999年底,公司为上海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及集团所属子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已经剥离的原下属子公司和外系统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共计71047.4万元人民币、55万美元和3500万港元。而其资产状况是:7.069亿元总资产中有12.05亿元负债,企业早已资不抵债。

  四是涉及担保的时间长。如西南药业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公司提供“三峡淹没搬迁技改一期工程”贷款担保,担保金额7000万元,从1995年11月30日到2002年8月30日,担保时间长达6年零9个月。在如此之长的担保期内,很难说其间不会出现什么变故。

  五是涉及担保的种类繁多。从担保的业务种类看,有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信用担保、企业债券发行担保、票据承兑担保、授信额度担保等。从担保形式上看,上市公司采用较多的有抵押担保,即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上市公司多采用股权质押担保。据统计,截至2000年4月,沪深股市178家上市公司涉及质押、冻结、抵债、拍卖的股权共1063875万股,占相关公司总股份的23.13%。其中质押813652万股,占17.68%。

  六是不履行担保的信息披露业务。上市公司对担保常常守口如瓶,即使披露,也惜墨如金,姗姗来迟。投资者常常因此遇上“地雷”。如棱光实业上一年还是业绩良好,下一年一下子变为巨额亏损,其担保涉讼金额达3亿元,为公司净资产的2倍。而ST宏业今年被戴上ST帽子,并不是因为1999年经营亏损,而是由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一家香港公司因拖欠银行欠款,于今年4月被申请清盘,银行要求ST宏业负连带清偿责任,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68亿元,超过了公司1999年末的净资产1.245亿元。对于这样一项1998年4月就已发生的担保,在两年的时间里,ST宏业从未对这一事项进行过披露。

  担保涉讼误己误人

  担保涉讼无论是对上市公司本身,还是对投资者,都构成严重危害。

  --巨额担保引火烧身。ST京天龙对外担保贷款一茬接一茬,麻烦也接踵而来。截至1999年底,公司对外担保贷款共计人民币21709万元、美元100万元。牵涉的担保纠纷标的达7400万元。公司承认,对外担保、诉讼过大,需要投入较大精力和财力来应付经营以外的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在最近一个月的时间里,ST中福连续三次发布经济担保涉讼公告,涉讼总额达10163万元,尽管该公司或表示不服要依法上诉、或与原告积极协商力争妥善解决,但因这些担保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有可能成为公司的现实债务。还有棱光实业、长江包装等,均因数亿元的对外担保,其金额远高于净资产值,最终导致沦为ST一族。PT农垦商社、PT网点、PT中浩等更是有名的身陷担保讼案而不能自拔的典型。

  --担保导致股权公开拍卖。上市公司的股权因涉及债务纠纷及担保连带责任被法院冻结、拍卖、清算、抵债的情形相当普遍。据不完全统计,业已公布冻结的有88起,涉及股份235473.27万股;实现拍卖7起,涉及股份13629.31万股;进入清算1起,涉及股份4509.71万股;抵债过户13起,涉及股份34786.91万股。

  --有的担保还涉及欺诈蒙骗等犯罪行为。如广东飞龙窃取成都联益第一大股东地位以后,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公司法人公章,为广东飞龙高速客轮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贷款100万美元提供虚假担保,导致其所持成都联益法人股险遭拍卖。

  --违规担保的出现,最终总是要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有的公司利用自己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和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信誉,通过要求上市公司提供高风险的担保等办法,想方设法从上市公司榨取不正当利益,肆无忌惮地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前面提到的ST棱光的大股东恒通集团,1994年4月以5160万元从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手中买下棱光实业的控股权,在随后的五年中,通过溢价转让资产、担保和股权质押等形式,从股份公司榨取8.6亿元,而1999年底棱光实业的总资产才5.57亿元。

  担保规范亟须立法

  面对上市公司在担保中严重存在的大量问题,中国证监会于今年6月15日正式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担保程序、防范风险措施以及全面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予以规范,意在从政策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

  然而,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向本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关系人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并不明确。仅有《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明确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而《证券法》并未涉及此项内容。因此,以上述法律为依据限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约束力显然不够。其次,《通知》禁止上市公司为本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而商业银行在实践中无法确认何种企业为股东的附属企业,一旦把握不当势必存在担保落空的风险。此外,《通知》作为非银行监管部门规章,商业银行并没有履行的义务。可见,仅凭一纸《通知》,是难于解决上市公司在担保中存在的大量问题的,它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配套和完善。要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此,投资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何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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