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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6月27日 07:43 和讯 homeway
ST中福(0592)为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州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下称厦门工行)借款85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公司于6月22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ST中福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九州公司向厦门工行所借的贷款本金85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00年1月20日为273421.89元,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 本案受理费53877元,由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ST中福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拟于近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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