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在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增加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展情况,为对其营业税的征收政策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出台了《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准予从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应仅限于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通知规定,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通知还明确了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的范围问题。
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作出税务处理的,可不予调整。(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