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二板市场尚未建立,但是中国证监会已就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例,提出新的实施细则讨论稿。其细则规定有7类企业暂不准到二板市场上市,禁止二板上市的企业有:
①大型国有企业;②大型国有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③已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④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⑤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⑥职工持股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公司;⑦工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公司。
由于在明年上半年可能要推出二板市场,目的是为保障主板市场公司的质量,暂时不宜将上市公司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到二板市场上市,因为国内很多上市公司的运作质量欠佳,盈利也不理想,不让其分拆资产和业务包装上市套现,一是保障主板上市公司质量,二是保障广大股民的利益,与此同时可避免上市公司操控二板上市企业,减少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及关联个股波动风险。
新的实施细则讨论稿,还规定对申请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也不得多于1亿人民币。企业必须不间断地从事于某一项业务两年以上,并且经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细则对管理层与持股期限,也提出了比较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包括公司一半以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上市前两年内没有改变,公司管理层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后,所持有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必须在发生日期起三日内,上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公告两日内不得再买卖公司股票。
同时细则还对独立董事也进行了规定,下列人员不宜担任独立董事:
①公司股东;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血亲或三代内旁系血亲;③关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公司可操纵的任何人士。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公司内部人员的人为控制,避免可能或者容易产生“黑箱”操纵的行为,尽量使之规范。(国泰君安证券[微博]刘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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