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都”商标纠纷案昨日有了初步结果

2000年07月27日 10:36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日报北京7月26日讯 备受京城商界瞩目的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都百货公司)诉被告北京世都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都同盟商业管理公司)、第三人胡镇江确认转让注册商标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报去年12月11日三版曾以“股东状告总经理”为题做了报道,后又两次进行过深入报道),今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历时半年之久的这起商标权转让纠纷也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结果:“世都”商标又回到了她真正的主人———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手中。

  世都百货公司于1995年9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原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执行董事胡镇江,2000年1月18日经工商局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章伟。

  2000年1月20日,世都百货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胡镇江在世都百货公司任执行董事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了与原告经营范围同类的世都同盟商业管理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不仅如此,胡镇江还利用在原告公司中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在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了由他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占有最大股份的被告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转让“世都”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并由被告将依无效行为取得的“世都”注册商标返还给原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镇江作为原告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但胡镇江在既无章程授权,也未经原告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世都”商标以口头协商的方式无偿转让给自己占有最大股份的被告公司,给公司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违背了对公司应尽的忠实义务。在实施转让行为时,被告应当知道商标转让是第三人在未经过原告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之便擅自进行的,亦应了解自己无偿受让该商标所给原告造成的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为谋取不当利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接受转让商标、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世都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世都”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被告北京世都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世都”注册商标返还给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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