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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讯:“世都百货”保险风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13日 09:56 法制日报

  去年12月11日,本报曾经报道北京著名商厦世都百货状告原总经理胡镇江擅自转让世都注册服务商标,在京城商界引起强烈反响;这次,世都百货再次走上法庭,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起因与胡镇江又有牵连。一个去职总经理与原任职公司为何恩怨难却,所谓“保险洗钱”孰是孰非,且看本报记者追踪采访。

  追求事业还是金钱驱使 缘何出走

  世都百货的工商注册名称是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胡镇江担任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任期3年。

  1996年开业以来,世都百货公司坚持高档次、高品位的经营路线,在京城商界颇具影响,但其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内幕,并不为外人所知。公司的大股东曾有意出售世都百货,遭胡镇江反对,投资者与经营管理者的矛盾愈演愈烈。

  1999年11月5日,世都百货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鉴于胡镇江任期已满,决定免去胡镇江所有职务。胡镇江拒绝移交权力,3日后,胡与手下两员大将“二王”共同投资的“国贸世都”开业,与世都百货也使用相同的宣传口号,采取相同的店堂布置,连员工佩带的标志也一模一样,在外人看来,像是世都百货搬了家,或是新开了分店。早在1998年11月,胡镇江就和他人共同出资在北京门头沟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世都同盟”。2000年1月5日,胡镇江将世都百货的重要无形资产“世都”商标,转让给自己持有40%股份的“世都同盟”。由世都同盟出资,胡镇江又在国贸中心开起“国贸世都”,与世都百货分庭抗礼。

  1999年12月21日,世都百货股东黄文斌和刘章伟将世都同盟和胡镇江告上法庭,诉称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世都百货和该公司其他股东利益,请求法院确认“世都”注册商标转让无效,“世都”商标归世都百货所有。

  2000年1月18日,北京市工商局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刘章伟成为世都百货新的法人代表。胡镇江离开世都百货公司,他这一走,还带走了世都百货二十多名业务经理,带走了世都百货的客户,带走了世都的品牌。

  胡镇江是被免职的,这二十多名经理为什么随他一同出走?是被胡镇江的个人魅力吸引,或是按胡本人所说,追随他一同开创新的事业?还是因为其他?胡镇江一向认为,他是世都的创始人,他一手创造了世都的品牌。世都是一个服务商标,创造这一商标的是以他为首的职业经理群。如今这些精英人才同他一起,“又站在一个起点上,开始一段艰难跋涉”。

  但世都百货却认为,这二十多名经理一起倒戈一定另有隐情。最近,世都公司通过审查公司账目发现,是一纸保单,一笔巨额保费驱使他们与胡镇江同进同退,结成“利益同盟”。1999年11月2日,也就是胡镇江被股东会免职的前两天,胡镇江背着其他股东,以世都百货的名义,为自己及包括二十多名业务经理在内的31名员工投保。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世都百货签订了保费总金额达250万元的“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这份保险合同的保单上还有一个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和保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今年2月,平安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申请,在扣除约20万元手续费后,将其余保费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存折,胡镇江个人得款达43万元,二王分别得款26万和24万元。

  世都百货的其他股东对胡镇江这种“花你的钱挖你的人”的做法十分气愤,而对平安保险公司为区区20万元手续费就违法操作表示遗憾,称这种做法是明目张胆的洗钱行为。为将这250万元巨款追回,世都百货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这两份保险合同无效。据说,这是国内首例诉保险合同无效的案件,引起新闻界、法律界、经济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串通洗钱还是合法保险 各有说辞

  为什么世都百货要将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法律顾问陈志杰律师直截了当地说:这项保险合同的实质是,胡镇江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恶意串通,利用商业性养老保险形式,采取违法违规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司财产转移给公司少数员工,损害公司和公司大部分员工的利益,是化公为私的非法行为。

  陈律师指出,首先,胡镇江不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与平安保险签订保险合同,给31名员工投保就是非法的。在财政部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给各商业保险公司的有关文件中,对保险公司承保企业职工团体养老保险有许多禁止性规定,即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有75%以上投保,而胡镇江只为31名员工投保,仅占该单位近600名员工的5%;其次,根据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特别列出了平安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等福利事业,应根据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由企业领导集体决策,股份制企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胡镇江给少数员工投保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保险公司对此也没有予以审查;另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各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必须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或审批;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1月15日下发给各保险公司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团体寿险满期生存给付和解除保险合同退保,保险公司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投保人,不得支付现金,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现金和银行储蓄存单。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保险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条款,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在备案后不得在具体承保时予以变更,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单上以特别约定的方式修改了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将退保金不是退给投保人世都百货公司,而是存入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存单,使这些少数员工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平安保险公司从中也获取了20万元的不正当利益。这样做,既逃避了国家对商业保险的监督,也逃避了国家的税收监管。因此这份保险合同是非法无效的,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向原告世都百货公司返还250万元的保费。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答辩书中写道:原告的上述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原告所援引的所谓“国家规定”被告并不知晓,从该规定的文字看,行文对象是企业而不是保险公司。其次,根据有关文件,险种的基本条款及费率必须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和审批,但并非所有条款需经保监会备案和审批,也没有任何禁止性文件绝对禁止合同双方的所有约定。本案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依法就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向中国保监会办理了备案手续,原被告之间的特别约定并未违反备案的任何条款。原告指控“该项保险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原被告恶意串通,转移公司财产给少数员工,如其观点成立,本案应为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法庭应中止本案程序,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财政部官员:保费应从企业福利中列支保监会官员:保监会文件有法律效力法律界专家:特别约定非法无效

  专家讨论

  结合本案,就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的立法原意及其法律效力问题,记者请教了国家财政部金融司和社会保障司的官员。他们的答复是,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大种,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平安团体新世纪养老增值保险就属于商业养老保险,它投保的保费应从企业的福利基金中列支,福利基金来源于企业利润。这个通知对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商贸金融企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通过特别约定,将保费退给被保险人是否合法,保监会的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记者注意到,早在1999年1月,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在一次讲话中就对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做了严厉批评,这个讲话作为保监会的正式文件下发到各保险公司。

  就此问题记者进一步采访了中国保监会有关官员,保监会政策法规部一位处长接受了采访,他认为:根据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世都百货公司签订的团体养老保险合同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判断,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它在操作中将保费退给被保险人、将保险期缩短的做法变更了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它的支付形式明显违背了保监会的规定。这种现象在保险市场是比较罕见的,性质很恶劣。

  关于中国保监会的权限及下发文件的法律效力,这位处长的回答很干脆,只要翻一翻中发(1997)19号文件、国发(1998)37号文件就很清楚,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关于保监会下发文件的法律效力,文件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规章,效力等同于国务院各部委局的行政规章,一种是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这两种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其依据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文件时,广泛征求了各保险公司的意见,一经通过就发布生效,各保险公司不能不执行。对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违规行为,我们有权监督处罚,但如何处罚,立法上没有完全解决。现在我们正在起草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以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过去,保险市场的监管权是由人民银行行使的,曾制定过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今年1月3日,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这两个规定中都明确:保险公司开设的主要险种、修订的主要条款都必须由保监会制定、到保监会备案,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是公正公平的。因为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化合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信息上严重不对称,所以在保险主要条款上必须由主管部门监管,即便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保险业也要由政府监管。

  就世都百货公司“政变”事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著名民法学教授杨振山,他认为,不经股东会同意转让商标是无效的,用公司资金为总经理等少数人投保涉嫌抽逃资金,是犯罪行为。关于这位总经理与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签的保险合同,这是以合同形式掩盖转移公司财产、化公为私的目的,这样的“特别约定”是违法的无效的,依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返还给投保人世都百货公司。

  建构投资者与经理人的信用

  世都百货政变事件在北京商界引起极大震动。如何保护投资人利益,建立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信用关系,是世都事件引出的非常值得探讨的现实问题,这个已引起法学界、经济学界人士的注意。

  杨振山教授指出:世都百货公司控股的大股东将法人代表给了总经理是严重失误,总经理是股东聘请的雇员,他大权独揽,造成公司失控。老板与雇员,投资人与经理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是我国经济改革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投资者(股东、老板)原则上不直接经营,经理层是雇员,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公司分资本相对集中和资本比较分散两种,其共同点是,谁的资本多,谁的权力大。由私人老板控股的公司,他对资本的保值增值、经营运作很关心,公司花的每一分钱都是他的,他发现聘用的雇员包括总经理经营不得力,甚至有侵占挪用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可以随时撤换,直至诉诸法律。在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国家委派人到公司行使职权,例如担任董事长,这位董事长有两重性,既代表国家,自己又是个人,就存在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冲突的地方。他是否时时以国家利益为重至关重要,有时难免会出现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的行为,董事长本身是代表国家监管国有资产的,可监督者本身也需要监督。

  法学博士、著名律师徐家力认为,如何保护投资人利益,如何建立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信用关系,如何制约经理人的经营行为,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关于企业管理人员侵占、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都有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比较分散,相互不配套,没有形成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操作性不强,而且事前制约不细,事后惩罚不力。我们没有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职业经理法,商业犯罪法。由于没有形成保护投资的法律体系,投资人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所以尽管社会上有大量游资,但投资渠道狭窄,投资行为不活跃,大部分资金沉淀在银行。法律不完备,也不利于吸收国外、海外资金,因为投资的风险太大。另外,对所有权的保护相对严格,对经营权的规定薄弱,经营者花企业的钱可以大手大脚、花天酒地,只要没有揣进自己腰包,就不会追究责任。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经济界与法律界不沟通,经济学界不懂法律,法律学界不懂经济,这是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本报记者储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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