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积极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减排作用

2021年04月01日15:19    作者:中银研究  

  意见领袖丨中银研究

  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并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集意见阶段。《草案修改稿》不仅对配额分配方法、配额收入管理等长期以来备受碳交易市场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调整,而且细化了多项监督管理规定,以期确保碳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主要关注点如下:

  一是明确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式,疏通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的堵点。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怎么分?分给谁?分多少?”直接决定了控排单位的减排成本,涉及多方利益。为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这样的渐进方式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体制的推进,也能逐步激发企业的减排热情。

  二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基金,提高减排资金的利用效率。“碳市场配额有偿分配获得的收入能否用于低碳建设”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草案修改稿》首次提出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将碳配收入纳入其中统筹管理,明确了对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分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确保减排资金及时有效投入到碳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中去。

  三是强调多部门协调合作,重视碳市场的金融属性。碳减排具有复杂性,涉及公共管理、产业发展、气候环境等多个领域,需要各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碳交易市场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离不开金融部门的参与和监管。基于此,《草案修改稿》多处着墨强调要建立多部门间的多种协作配合机制,以实现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

  四是将个人投资者列入碳市场交易主体范围,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碳中和行动。《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碳交易的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进一步落实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中关于“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工作要求。事实上,2020年9月8月北京市举办的“绿色出行碳普惠行动”就进行过类似的尝试。该活动将市民低碳出行的碳减排量打包整合后,以碳为介质进行交易,所得交易额再以多样化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形式补贴回出行者。未来,随着碳排放权相关制度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开发、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有序运营,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将是市场主体参与碳中和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

  (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  汪惠青)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行总行一级部门。研究领域涵盖全球经济、国际金融、宏观经济与政策、金融市场、银行业发展等。)

责任编辑:谭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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