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映宏[微博]
种种迹象表明,股东大会已经成为了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作秀会”,而这种情况的日趋泛滥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家上市公司规定:要求在大会上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在报到时向股东大会会务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超过10名时,由先登记的10名股东按登记顺序发言、每次发言不超过3分钟。这家公司还要求“发言人所提问题要先备案”,会务组审查后认为不合适的,将不允许在大会上提出,等等。这种公然剥夺中小股东发言权和知情权的做法,竟被许多上市公司争相效仿。
据记者同事反映,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会托”普遍存在。所谓“会托”,就是由上市公司事先安排好的内部人,专门在股东大会上提一些无关紧要甚至是给上市公司“长脸”的问题,借以限制或排斥中小股东的发言。也有同事参加过只有一个代表参加的股东“大会”。由于这家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所有议案和表决均可以由大股东派出的一个股东代表就能决定,其他股东自然没有了与会的积极性。
由河北某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提议召开的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也显示了中小股东的无奈和股东大会的滑稽性。该公司第二大股东提出的罢免董事长和某董事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倒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二股东提出的关于限期收回某些拖欠款项的议案竟然也未获通过!
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状,必然决定了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注定是“股”微言轻的。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们随心所欲的“作秀”场所,有的大股东甚至连中小股东善意的意见和建议都无法听取,也就见怪不怪了。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具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其报酬等重要权利。也是股东们(尤其是中小股东们)发表自己意见、获取有关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信息的场所。然而,诸如以上所举种种迹象说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这个被法律赋予了庄严使命的场所,其作用已经被严重扭曲了。在种种扭曲了的利益的支配下,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该起到的作用却被肆意践踏。
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的现象和股东大会应有功能的丧失,许多有识之士呼吁:建立规范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从规范股东大会的召开等基础性工作抓起。他们建议,有关部门有必要制定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文件,以指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确保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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