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债权人申请ST猴王破产案有了新的进展,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于昨天正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补充材料。
据悉,这是应日前湖北高院就这一案件要求债权人补充能够说明ST猴王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而提交的。
在报告中,华融列举的事实包括:一是因猴王集团公司宣告破产,ST猴王对猴王集团的5.9亿元应收款形成损失,为猴王集团提供的4.2亿元担保成为直接负债,直接导致ST猴王严重资不抵债。二是ST猴王由于经营萎缩,核心企业已完全停产,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据猴王股份2000年中报反映,1995年4月28日至2000年7月22日,重大已审结诉讼案件达28起,涉诉金额达3.58亿元,均无力偿还。三是ST猴王拖欠金融机构大量债务无法偿还。2001年3月15日,据ST猴王反映,剔除已涉诉的3.58亿元债务外,公司还有约3.36亿元的债务(不含利息)。其中包括华融、信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等多家债权人。四是华融多次催收债权无任何结果。2000年8月,华融从工商银行三峡分行收购对ST猴王的债权后,多次派人赴ST猴王,要求其进一步确认债权,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ST猴王不仅未偿还分文债务,而且拒绝签收债权催收通知。并多次表示,企业已停产,尚拖欠职工工资,实在无力偿还华融债权本息。
在递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华融一并向湖北省高院附上了《猴王股份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摘要》、《猴王股份2000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份华融武汉办事处催收债权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确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吕鹏)
所属专题:猴王集团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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