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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夏雄伟) 上海市政府日前批转了上海市国资办、重组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的意见》。对控股股东提出规范要求,旨在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
据了解,《意见》共有16条,围绕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实行“五分开”这个主题展开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七个方面的内容:规范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指国有控
股股东,非国有控股股东参照执行;控股股东应避免与上市公司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使其主要原材料、产品的购销不依赖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在企业发行新股、上市公司配股及资产重组过程中承诺的出资,必须如约支付、移交;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经营层兼职;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机构应与上市公司分开,不得合署办公;控股股东的财务部门应与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分开,不得共用银行帐户,不得随意干预上市公司资金的使用;上海市国资办、重组办、财政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对规范上海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具有检查、考核职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如果违反《意见》的,将对其实施处罚,包括暂停享受《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优惠政策,暂停返还应返还的国有股红利,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等。
此外,《意见》还对其它一些控股股东的行为作了规定,如国有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已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内归还;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三公”原则,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利润和优质资产,不得向上市公司转移劣质资产和以畸高价格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国有控股股东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内部消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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