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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9月对择校费等征税 市民担忧学校收费增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12:46 中国消费网

  □综合人民日报、广州日报报道

  从9月份起,广州市各教育机构收取学生的各项择校费、赞助费等,须按照文化体育事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出台意见规定,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

  据统计,目前广州市有公办、民办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约2000家。据规定,11项教育收费可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列举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共6项;广州市物价部门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普通高中的学杂费等共5项。

  超过收费标准的上述教育劳务收入,其超过部分将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各类学校取得的与教育劳务有关、但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收费项目也须征收营业税。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明确,学生缴纳的择校费、赞助费等属于后者,应予纳税;但不包括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捐赠、赞助的,与应税劳务行为无关的赞助费。

  广受学生家长关注的“择校费”、“赞助费”从今年9月起开始征收3%的营业税,这一热点在广州市民中引发讨论,不少家长持怀疑态度。

  疑问1:赞助费该如何界定?

  不难理解,广州市地税局这项规定目的在制约目前盛行的收取赞助费“风气”。但很多家长对新规定的执行效果表示怀疑,其中争论最大的就是“赞助费”。市民张先生为给女儿入读重点幼儿园,交了每年1万元的“捐资助学费”。他气愤地说:“教育部门明令禁止收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但学校和幼儿园收的都是捐资助学费,还要家长说是自愿交的。到底什么才是赞助费?”家长们普遍反映,大家口头说的赞助费,实际上就是“捐资助学费”,但学校收费时都以“捐资助学”为名义,且无需交税。因为定义不清,向赞助费征税可能沦为一条空文。

  疑问2:捐助费应否征税?

  暨南大学财税系系主任于鼎丞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担忧,向赞助费征收营业税只是调节学校高收费行为的一个方面,但存在“赞助费”如何界定的问题。真要执行起来,税务执行管理人员将面临很大压力。

  广东省某重点中学校长直言,捐资助学是不须缴税的。因为很难判断是否“热心人士捐赠”,而按规定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的捐赠、赞助可以免税。

  疑问3:缴税使择校费合法化?

  “本来就规定严禁学校收赞助费,现在又说赞助费要缴税,这不是使赞助费合法化了吗?”不少广州市民表达了他们的忧虑。

  “如果通过收税进行控制,只会让不少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不但光明正大起来,日后恐怕还会扩大收费项目的范围。”一位刘姓家长也忧心忡忡地说。 (编辑:谭捷)

文章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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