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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事故引出的质量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 07: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4年7月21日,北京市京建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建安公司)负责人和其委托代理人王景春一起到了本报投诉维权中心投诉,据介绍,京建安公司与山东威海万丰建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机械公司)于2003年10月26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了威海机械公司生产的QTZ1250塔吊1台,价款61万元。合同签订后,京建安公司于2003年12月27日付清威海机械公司设备款,威海机械公司于当日将塔吊运到北京市大兴区。

  2004年4月8日,京建安公司同北京房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运分公司签订《塔吊安装合同》,并在威海机械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塔吊安装完毕。从当日7时30分开始,京建安公司职工赵杰和该塔吊的机长、塔吊司机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与塔吊厂家的技术安装人员一起对该塔吊的安装验收做最后的检查,等待上级有关部门的最后验收。当日8时20分左右,该塔吊的二位司机在机长的带领下,上到塔吊顶部对驾驶室进行保养。此时机长和司机在驾驶室内检查各零部件情况,赵杰在第二层外套架顶升平台上,向一司机要了一扳手后,下到第一层爬梯,准备到第一平台紧固护栏夹板螺丝,当下到套架外爬梯时,从36米高空坠落,经“120急救”无效,死亡。

  京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记者说,为了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以便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他于去年夏天专程赶到山东,想面见该塔吊生产厂的企业法人代表。但到了厂家后,该企业法人代表的答复却是“塔吊可能有质量问题,但任何生产企业都不能保证产品全部合格,飞机还从天上掉下来呢!别说塔吊了。塔吊有质量问题给你们修理,退货和解除合同那是不可能的,钱一分也不会赔的。”

  “经现场对顶升套架外爬梯、标准节内爬梯、回转平台和顶升平台的检验,所检验数据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这是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塔吊的检验报告的结论内容。

  据了解,类似以上结论,相关权威部门一共出具了3个。这些检测结论为本案原告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但此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中。

  权威检测:塔吊不达标

  3家检测部门在不同时间对该塔吊所做的质量鉴定的结论基本相同。

  2004年5月10日,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该塔吊质检后,出具了整改意见书,提出塔机爬梯梯级间距超标、顶升套架爬梯踏杆与后面主结构腹杆间距太小(实际只有10mm,与国家标准要求“不小于160mm”相差16倍)、回转平台无挡板、顶升套架二层平台无护栏、顶升平台爬梯有两级踏杆间距过大(530mm,远大于国家标准要求的250mm~300mm)、塔身无标牌等多项整改意见。

  2004年5月15日,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站对该塔机进行了委托检验(报告编号:061-2004-机069),其结论:顶升套架外爬梯、标准节内爬梯、回转平台和顶升平台所检验数据和项目不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规定。

  2004年10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西安监管[2004]12号),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赵杰本人在操作过程中下爬梯时,因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造成失手坠落。本人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2.京建安公司负责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造成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落实,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3.威海机械公司生产的塔吊存在多项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原被告法庭相见

  根据塔吊质量检验报告,原告京建安公司一方面希望本报对此案进行舆论监督,一方面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依法起诉该塔吊厂家,将相关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呈上法庭。正式要求:解除与被告威海机械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将塔吊退回,并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1614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被告威海机械公司辩称,该塔吊出厂手续齐备,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工作人员在塔吊调试中自高空坠落造成死亡,与塔吊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下达

  记者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5年8月16日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如下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做出判决:

  1.解除原告京建安公司与被告威海机械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原告京建安公司将其购买的QTZ1250塔吊一台(含塔吊压重块)退回被告威海机械公司,由其自行拉回,被告威海机械公司返还原告京建安公司塔吊款61万元;3.被告威海机械公司赔偿原告京建安公司压重块制作费7.3万元、塔吊拆装费4万元、预埋件制作费0.5万元、公证费0.25万元、鉴定费0.15万元;4.驳回原告京建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83万元,由原告京建安公司负担0.6435万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0.90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5.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1.5483万元,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直到记者发稿前,上述判决仍未执行。原因是被告不服判决,后又提起上诉。今年1月9日下午2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上诉方威海机械公司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本案现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维权路上好辛苦

  当记者问及在这起维权案中,感受最深的是什么。京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很不轻松地回答:“维权,特别是大宗产品质量维权的确不是件容易的事。这次维权之艰难程度表现在事故本身的严重性(已有人死亡),质检与安监等权威部门对本案出具的报告时间较长,还有京建安公司总经理因此案被判1年零6个月刑期,还有因塔吊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相关经济损失惨重,等等。这些都使本案呈现出维权的复杂性,迫切性,难度系数很大。维权路上真的好辛苦!”

  王景春说,如果没有相关执法部门、检测部门等工作人员及媒体记者的辛勤工作和关注,他的当事人将继续蒙受不白之冤。一审法院的判决,使他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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