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黎 虹因为出生即患缺血缺氧性脑病,至今不会说话、不会走路、不能自己吃饭的两岁女婴周思奇将接生医院告上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接生时采取措施欠妥,判决医院赔偿18.5万元。
1998年8月6日周思奇经人工助产出生于当地一家医院,抢救后存活。后因发育迟缓,被儿童医院、天坛医院确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将其评定为3级伤残。经周思奇的母亲赵女士申请,房山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技术鉴定,结论是:医院“虽然在产妇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有欠妥之处,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对此,赵女士认为,女儿的脑病与医院未对自己施以剖腹产手术有很大关系,就是因为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才造成了胎儿长时间的窒息。由此,赵女士用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在住院待产期间,医院所采取的措施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有欠妥之处,对原告周思奇的身体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18.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费2万元。 法庭宣判后,原告法定代理人赵女士表示满意,医院一方则表示要上诉。
近年来,医疗纠纷大量出现。法院判决多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周思奇一案则完全适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对此,主审法官李金茹认为,法院有权选择按照民法侵权责任还是医疗事故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