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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5月,叶先生单位里进行ATM卡旧换新,他领取了新卡和密码后,忽略了旧卡的停止使用期。到了5月31日,他在单位附近的ATM机上使用新卡支款,但屏幕上显示余额为0。他意识到旧卡帐上的资金还没有转入新卡帐上,又将旧卡接着使用,岂料屏幕显示旧卡已过期,ATM机当即将卡吞掉。
第二天,叶去银行分理处凭身份证签名领取了旧卡。几天后,叶先生接到单位财务处
通知,被吞卡的当日,旧卡上原始记录反映,卡内透支2000元。
叶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旧卡上存有数千元,被机器吞掉,为何还会出现“透支”?6月7日,叶去银行交涉。对银行支款常识知之甚少的他,将新旧两卡及缴纳“透支”通知书交给银行,提出要查看签名簿及补齐5月份的对帐单,并先付掉了所谓的“透支”2000元,他相信银行在一周内发现卡内原有余款会作退还的。但看到银行的几张帐单仍无法反映“透支”2000元的情况,叶先生于2000年8月,把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归还“透支”费等计2499.60元。
银行方称,早在1999年5月初,银行就通过相关的单位发布公告,5月30日后,不要再用旧卡交易结算。银行并提供了两名专门管理发生“透支”的ATM机的管理员提供的证明。根据核对ATM机留底日志和银行信用卡部下发的对帐单,发现叶持旧卡卡号,在1999年5月31日支款2000元交易成功的记录。银行认为,虽然叶先生反映“吞卡”发生在5月31日,但电脑资料显示“吞卡”日期为6月4日,屏幕显示了旧卡过期被“吞卡”的打印凭条。
在法院先后两次庭审中,叶始终诉称自己被无端认定透支2000元不是事实,却不能提供这方面的有效证据,经过法院调解,日前叶放弃了其他诉请,只坚持返还旧卡中原有钱款的利息7元。这一要求获得银行的认可同意,达成调解。(本报记者唐海力 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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