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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适用房限价 售价不得超过浮动上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5:13 新快报

  不得超过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浮动上限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不得超过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浮动上限,而下限幅度不限;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等五项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这是记者昨日广州市物价局了解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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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设施建设费不计入房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日前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并规定了纳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及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五项费用(详见附表)等。

  定价将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物价局表示,在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的定价申请后,将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审批销售(预售)价格。对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的,市物价局在接到定价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批复,并向社会公布。收案后,在审核过程中对审核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可顺延10个工作日或可作退案处理。

  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浮动上限

  《通知》中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的浮动上限。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上浮幅度,由市物价局在审批具体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确定;而下浮的幅度就不限。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五项费用

  ◇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

  (记者 杨升华 通讯员 篮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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