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拟立法规范对未成年人推行侵权先行赔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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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 10:00 华商网-华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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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尚未列入法规应用实践还有距离 我国每年有近2万名少年儿童非正常死亡;还有40万至50万左右的孩子受到中毒、触电、他杀等意外伤害。由于各方面原因,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后的费用赔付原则一直是多方关注的焦点。《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该省将有望推行对未成年人“侵权先行赔付”制度。
据了解,“先行赔付”是各地消费者协会普遍推行的一种保全制度:由经营者在消协存入足够数额的保证金,当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时,确属经营者的过错,而经营者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赔付时,消协将按有关规定,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行先行赔付。“先行赔付”作为一种临时救济制度,对解决未成年人遭遇侵权的赔偿问题有积极的借鉴作用。今年6月,陕西省文明委下发的《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由省人大、省高院、团省委等研究在该省推行“侵权先行赔付”制度,即当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或对未成年人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先行支付一定赔偿费用。 虽然陕西省提出研究推行“侵权先行赔付”制度,但由于这一制度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法规,离应用实践还有一定距离。 陕西省司法厅特约法制政策研究员姚敏利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在审理青少年被侵权案件时一般都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教育部下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赔偿问题也是沿用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方法。如果把“侵权先行赔付”制度用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将有积极意义,特别是一些困难家庭的孩子一旦遭遇意外,就可以通过“先行赔付”获得救济,再不用为了医药费而苦苦等待。针对校园伤害数量多的问题,不少专家建议应尽快立法规范“先行赔付”,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制度,促进未成年人遭遇侵权的赔偿问题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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