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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7元利息储户告银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08:0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孙于泳 通讯员 曹英) 认为银行结算利息时给自己少算了7.22元,冬某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亚运村支行某分理处告上法庭。昨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2年1月23日,冬某在该分理处开立了一个存款账户。至2004年7月1日结息前,存折上的余额是51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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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7月1日结算利息的日子,银行结算利息共计151.22元。

  冬某根据电脑计算出来的利息是158.44元,他要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自己利息7.2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银行方面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冬某对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原则理解有误。

  根据规定,1年有360个计息日,每月按30个计息日计算。

  而冬先生的错误恰恰是把2003年12月31日和2003年1月31日这两个月的31日也当做计息日。银行表示,31日的发生额只作基数计算,但是不计利息。

  由于本案涉及的诸多数据需要认真核对,上午11时10分,法官宣布休庭,此案需二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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