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卡挂失后24小时内银行免责?公平性待商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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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 09:20 中国青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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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生 毛颖颖)日前,一位来自四川自贡的朱先生投书本报,反映2002年8月4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他装有信用卡的钱包被人偷走,下午两点多即去银行挂失并补办新卡,工作人员告诉他卡上余额为4046元。两周后新卡到手时却发现,卡上的钱被洗劫一空。当朱先生拿着挂失申请书向银行询问时,得到的结果是:银行不承担责任。 电脑记录显示,朱先生的4000元已于8月4日上午11时左右被人从A TM机上提走,冒领 银行提到的“统一规定”,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实施)。据笔者查阅,《管理办法》中对挂失后被冒领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七章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双方通过章程和相关协议,明确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服务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目前,由于国内信用卡消费存在时间差,国内绝大多数银行都规定,挂失后24小时之内的冒领损失要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授朱大旗表示,信用卡章程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具体到该事件,朱教授认为,持卡人在履行挂失义务后,过失责任就不存在了。银行必须通过完善规章措施和技术手段达到挂失即时生效,消灭时间差,尽可能减少挂失后冒用,而不能通过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合同条款,将风险不合理地转移到持卡人身上。因此,银行规定信用卡挂失后24小时之内持卡人自己承担风险,其公平性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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